时间:2020-05-11 作者: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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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制盐起源很早,相传神农时代,劳动人民就揭开了制盐的秘密,学会了制盐。有“黄帝之臣风沙氏煮海为盐”的说法。早在五千年前仰韶文化时期,已用海水煮盐。西周时期,山西运城就开始了湖盐生产。周秦之际,又开始了井盐生产。
盐税在我国有很久的历史。史传齐太公封国之初,即曾“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开始对盐的经营加以重视,那时“已有盐税,然所征甚薄,听民贸易,未尝有禁法也”。春秋时代,管仲相齐,亦曾“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吴王濞也以盐铁之利而“薄赋其民”,收买人心。他们已认识到盐是一种很大的财源,“于是盐为官业”。盐这种东西,具有天然垄断性质,所以古代富豪很多是以经营盐业起家,东郭咸阳便是“齐之大煮盐”。
汉朝以前的盐业,基本上由私人经营,官府也经营盐业,但不是垄断性质,只是由封建国家抽取盐税,叫做“盐课”。到了汉武帝时,经大农令郑当时之建议,设立大农丞以齐之大盐商东郭咸阳专管盐税,以利用他经营盐商的经验来增加税收。后由东郭咸阳、孔仅建议进行盐专卖,当时叫“官卖”。其办法是...
我国制盐起源很早,相传神农时代,劳动人民就揭开了制盐的秘密,学会了制盐。有“黄帝之臣风沙氏煮海为盐”的说法。早在五千年前仰韶文化时期,已用海水煮盐。西周时期,山西运城就开始了湖盐生产。周秦之际,又开始了井盐生产。
盐税在我国有很久的历史。史传齐太公封国之初,即曾“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开始对盐的经营加以重视,那时“已有盐税,然所征甚薄,听民贸易,未尝有禁法也”。春秋时代,管仲相齐,亦曾“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吴王濞也以盐铁之利而“薄赋其民”,收买人心。他们已认识到盐是一种很大的财源,“于是盐为官业”。盐这种东西,具有天然垄断性质,所以古代富豪很多是以经营盐业起家,东郭咸阳便是“齐之大煮盐”。
汉朝以前的盐业,基本上由私人经营,官府也经营盐业,但不是垄断性质,只是由封建国家抽取盐税,叫做“盐课”。到了汉武帝时,经大农令郑当时之建议,设立大农丞以齐之大盐商东郭咸阳专管盐税,以利用他经营盐商的经验来增加税收。后由东郭咸阳、孔仅建议进行盐专卖,当时叫“官卖”。其办法是由产盐区人民自己出资煮盐,生产工具,特别是煮盐所用之“牢盆”,由官府供给。生产的盐作价交官府专卖。官府在产区低价收购,再以高价卖给商人,把盐税并在卖价之内,官卖亦得到高额利润。据汉书记载,当时盐法严厉,如有私自煮盐出售者,除没收其器物外,并“处以左足著六斤重铁4038之罪”。各地设有盐官管理这些事宜。后来由汉朝大农丞桑弘羊兼管盐铁专卖。历史上有名的“盐铁论”,就是桓宽根据汉昭帝召开的辩论“盐铁专卖”会议记录加以“推衍”所写成。
盐铁均因官卖,而成为重要税源,历代都设官管理盐务。要特别说明的是,唐朝理财家刘晏,他在财政政绩上最大的成绩,在于对盐税的改革。在他开始管理盐铁时,每年盐利收入才40万缗,到大历末年,增至600万缗。当时是“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刘晏主张租税原则是:“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贵”。而法国十七世纪重商理论家与理财家柯贝尔,曾主张财政上应寻求收入最多而国民怨言最少的方法。这和刘晏的租税原则比较起来,两人所处时代虽不同,从原则上说,可谓异曲同工。刘晏亦主张“因民所急而税”,也就是说租税应选择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日用品征税。而盐这种商品,就具有以上这两种性质。这是刘晏注意盐税收入的主要原因。刘晏增加财政收入的方法,一方面是增加盐税,提高盐价;另一方面是放弃强制性的官产官卖,而用鼓励亭户和盐商的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来达到目的。他尽量运用商业经营原则,而尽少借助于封建法权的威力以充实国家财政。
自唐朝中期以来,盐利一向是官府的重要收入,其搜刮方法,也十分残酷。到了五代时期,则发展到用极严厉的刑罚,保障盐税收入。在唐代,卖私盐一石以上处以死刑,一斗以上处以杖刑。与五代比较,唐代的刑罚还算宽恕得多了。五代时期,为了控制盐的专利,官府自制自卖,规定立屋税、蚕盐、食盐等名目,对城市居民按屋税派给,称为屋税盐,对乡村居民,按户口派给,称为蚕盐,又别有所谓食盐,也是按户口派给,说是专供食用。当时为防止乡村私盐流入城市,损害城市的“官课”,即盐的专卖制度,规定不论食盐、蚕盐,不许携带一斤一两入城。犯者,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80,递增至10斤以上,买卖人各打脊杖20处死,犯人家产庄田全数充公。、所有搬运脚户,经过店主,如有知情不报,与犯人同罪。有这样一个故事:“郑州有民买官盐过州城,门官指为私盐,杀民受赏,民妻讼冤”。此例可见,五代时期盐法的残酷。
宋代盐法,很不统一,西南、西北以及沿海地域各行其事。宋初,完全归官府经营,即实行官运法,“官自般运,置务发卖,此官运法之由来也”。由于这种“官制官销”的办法,弊病很多,当时由范祥建议始行钞法,所谓钞法:“令商人入钱买钞,赴产盐地领盐运卖”。也就是使商人在一定区域内,纳钱四贯八百文,换取领盐的凭证,执此凭证到产盐地领取颗盐200斤,在限界之内自由贩卖。史料记载“综观宋代,官般客钞,屡相更革,法规甫立,情弊随生,惟范祥钞法,深得刘晏遗志,其法最善”。实际上,这种“官制商销”的钞法通行,盐价增涨,全国盐课总数大致增加二、三倍,加重了对劳动人民的剥削。
元代盐法,多依宋代之法,但其剥削更加残酷,全国总收入盐利占80%。所行盐法,治罪尤峻,“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徒二年,杖70,籍其财产之半”。当时划定运销盐的区域,如果超越区域,必将他的盐没收一半,同时用另一半用以奖励告发人。在元代利用盐专卖对人民的迫害、剥削,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在明代,当明太祖尚未统一全国时,即订立了盐法,置局设官,收取盐税。开始时仅二十取一,以资军饷,以后军储不足,盐税几经变革,正税之外,又有名目繁多的附加。官僚利用盐税贪污盗窃,残害人民,于是盐法大乱。当时“鄢樊卿为严嵩私党,嵩失势,巡盐御史劾樊卿,谓近年正盐之外,加以余盐,余盐之外,加以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单,添单不足,又加添引,樊卿趋利目前,不顾其后,是误国乱政之尤者”。史书记载明朝的灭亡,也是与后期实行残暴的盐政有关的。
由于盐的税源既丰富而又稳固,所以历代都十分重视。
在清代,腐败无能的清政府,把我国的盐税权,都出卖给了外国人。清政府为了交付甲午战争的赔款,俄、法、英、德都争着向中国贷款。曾三次向外国大借款,这些借款利息很高,最高年利为百分之七。规定到期不还本息,必须以关税、盐税为担保。
1913年英、德、法、日、俄五国,通过高额利息借款给窃国大盗袁世凯,又进一步侵占了我国盐政之权,直接控制了盐税的征收管理。帝国主义在各地成立了盐务嵇核所,进行监督盐税,税款收入一律存入五国在华银行,不得嵇核所签字,不能提取。所收税款首先扣索赔款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称为“盐余”,归北洋军阀政府支配。外国在华遍地设置的盐务嵇核所,其名虽为办理收盐放盐之事,实为帝国主义干涉中国财政的机构,其中央设立总所,外国人任会办兼盐务顾问。
各地军阀为了筹措经费,便擅自征抽盐的附加税捐,几乎无处无附加税。四川1924年盐的附税名目,竟有26种之多。几年间全国盐的正税附税,增加近一倍。这就必然引起盐价上涨,河北雄县每斤盐价,1914年为银币四分四厘,1926年春为五分四厘,1927年为七分六厘。盐是人民必需食品,所以食盐加价,主要由广大人民负担。军阀统治者,通过加捐加税,向人民搜刮大量税款,其中很大部分,以赔款、借款付息等形式奉献给了帝国主义者。
满清、军阀时代,盐税收入比重很大,占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关、盐两税约占总收入的一半。帝国主义者直接控制了这两大税收,就等于扼住了中国财政的咽喉。
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盐务行政,查缉私盐等,也完全置于帝国主义的直接控制之下,盐税又成为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剥削和掠夺中国人民的一种工具。当时盐税的名目繁多,除了由旧税捐局直接征收的税款之外,运盐路线所经地区,地方政府还对食盐征收附加和各种苛捐杂税。层层设卡征收的结果,造成离盐场越远的地区,盐税越重,盐价也越高。特别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一般不产盐,他们吃盐更加困难,不少地区是“担谷斤盐”、“斗米斤盐”。有这样一个故事:1928年冬天,湘鄂西红军处于初创时期,贺龙同志带着部队,出没于湘鄂边界的崇山峻岭之中。当时条件十分艰苦,经常吃不上一口粥,吃不上一粒盐。有一次炊事员想方设法弄到手指头大小的一点盐巴,给贺龙同志炒了一碗有盐的辣子。贺龙同志尝了一口,发现菜中有盐,便将那碗辣子倒进大锅中,让大家一块吃。炊事员向前劝阻,贺龙同志笑着说:“红军嘛,官兵一样,有盐同咸嘛”。
边远山区,有的劳动人民买不起食盐,有时吃“象形盐”,即以白石头当作食盐的样子,放在菜锅里,转几圈再拿出来,以表示菜里放了盐巴。穷苦劳动人民不得不吃淡食,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人民吃淡食的生活,一去不复返了。我们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的苛重扰民的盐务办法,建立了人民的盐务制度。贯彻执行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我们大大减轻了盐税,降低了盐价,各地食盐零售价低廉,地区之间,基本一致。国家一贯实行“边远地区税轻”的原则,保证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人民,也能得到廉价食盐的充分供应。我们的盐税和其他税收一样,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是分配国民收入,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手段之一,是与旧社会的盐税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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