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并于今年二月发出了通知和《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经过近一年来的实践,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发挥各部门、各地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在加强各级党政对财政工作的领导方面,在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证明方向是正确的。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不仅涉及到财政收支结构、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的调整和改进,而且也涉及到计划、基建、物资、企业和事业等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进。认真搞好这次改革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做得更好。为此,本刊在这一期刊登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和几篇有关实行新的财政体制的文章,希望大家共同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使新的财政体制更加完善。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从一九八〇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作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百分之八十归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支出: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等,归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归地方财政支出。
少数专项财政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由中央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包干范围。
二、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一九七九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的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剂收入;有些地区,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确定以后,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多收了可以多支出。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投产的大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对中央和地方收支影响较大时,应当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或者由中央同地方单独结算。根据中央的决定而采取的其他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除另有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数额。地方遇有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时,由中央酌情帮助。
三、对于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地区,为了帮助他们加快发展生产,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此项资金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应当逐步达到百分之二,并由财政部掌握分配,实行专案拨款,有重点地使用。
四、民族自治区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保留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财政所作的某些特殊规定。但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补助数额,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实行包干的办法。五年内收入增长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同时,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生产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百分之十。
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地方预算的安排,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寅吃卯粮,不得发地方公债,不得搞平调摊派。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经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
中央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方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但是,中央各部门仍应提出指导方针和工作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检查经济效果,帮助地方把事情办好。各省、市、自治区应当顾全大局,尊重各部门的意见。对于某些已包干给地方的涉及为全国或地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的开支,在地方预算中必须予以安排;国家确定的调出物资和商品,地方必须保证完成。
六、不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执行,都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凡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超越国家规定权限,随意减免税收,或者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保证完成规定的财政收支任务,为国家多作贡献。
七、省、市、自治区对县、市实行什么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