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批评财政制度管得过死的议论中,有一句用得最多、说得最响、最容易混淆视听的一句话是:“财政制度规定太死,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打醋的钱不能打酱油。”
应当怎样看待这个批评呢?我的回答是:有对的一面,有不对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财政制度同其他规章制度一样,既有严肃性,又有灵活性。规定过死不给一点灵活的余地,是不对的,是应当改进的。事实上我们现行制度的许多规定是有灵活性的。从一个企业来说,如职工福利基金在不超过总额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企业在大修理的过程中,进行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大修基金中开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厂长有权自行安排,并不是象有些同志所说的那样“连盖厕所的权也没有。”从一个事业单位来说,以文化、教育、卫生事业费为例,在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总额和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在开支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两万元以内的零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位领导有权自行安排等等。但是,这种灵活性是有限度的,不是灵活无边。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调剂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不得用于扩大人员编制,或自行提高工资标准和福利标准...
目前在批评财政制度管得过死的议论中,有一句用得最多、说得最响、最容易混淆视听的一句话是:“财政制度规定太死,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打醋的钱不能打酱油。”
应当怎样看待这个批评呢?我的回答是:有对的一面,有不对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财政制度同其他规章制度一样,既有严肃性,又有灵活性。规定过死不给一点灵活的余地,是不对的,是应当改进的。事实上我们现行制度的许多规定是有灵活性的。从一个企业来说,如职工福利基金在不超过总额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企业在大修理的过程中,进行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大修基金中开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厂长有权自行安排,并不是象有些同志所说的那样“连盖厕所的权也没有。”从一个事业单位来说,以文化、教育、卫生事业费为例,在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总额和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在开支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两万元以内的零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位领导有权自行安排等等。但是,这种灵活性是有限度的,不是灵活无边。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调剂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不得用于扩大人员编制,或自行提高工资标准和福利标准等等。因为这些开支不是因情况变化发生的,而是上去了下不来,涉及今后的开支。即是说,灵活是符合原则性的灵活,有利于全局的灵活。如果灵活性超出了限度,就会影响左邻右舍,影响国家财政收支计划的顺利执行。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扩大企业利润留成,滥发奖金和津贴就是一个例子。
现行制度确有专款专用,不准互相挪用的规定,即是说,“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这主要是指大的资金渠道,必须划清界限,桥归桥,路归路,不能混淆。比如,划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金界限,不准“一平二调”;划清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界限,不准随意拿银行的钱搞财政性开支;划清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界限,不准随意拿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等等。划清这些资金界限,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国家的预算资金,是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它反映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反映了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反映了“骨头”和“肉”的关系。如果这些重大的资金渠道随意混淆使用,那就会你挤我,我挤你,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造成经济生活上的混乱。多年来,基本建设横冲直闯,胖子挤了瘦子,骨头挤了肉,造成市政建设、服务网点和人民生活的欠帐,把打酱油的钱买了醋,最后又拿着空酱油瓶子要钱,不得不由财政来还,难道这个教训还不深刻吗?
另外,专款专用在特定情况下,还有保护“弱”者的作用。即是说,对不被重视、容易被挤掉的开支,有时也规定专款专用。比如,文物的维修费,从一个地方看,不如兴修农田水利重要,可能被挤掉,但从全国看,重点文物非保护不可。有时也加以限制,不准挪作他用。其他如救灾费,不许挪用,也是可理解的。
由上可以看出:制度的“死”和“活”是辩证的统一。并非所有的“死”都不好,所有的“活”都好,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列宁曾经指出,“我们犯过很多错误,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的法令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改,这也是可能的。我同意这一点,对于法令,我没有丝毫的迷恋。但是应当提出实际的建议:某点某点应当修改。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提法。这才不会是无效的工作。”(《列宁选集》第4卷413页)笼统地反对或坚持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