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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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稅条例已經公布了。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以后的农村經济情况,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幷保証国家社会主义建設的需要,在目前公布这个条例是必要的、适时的。它必然会获得全国农民和广大干部的积极支持和热烈拥护。
农业稅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种。上层建筑一定要为經济基础服务,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幷且只有在它同經济基础相适应的条件下,才能发揮积极作用,促进經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我国建国以来各个不同时期的农业稅制度,是与农村經济情况基本上相适应的。这对巩固新的經济基础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建国之初,解放較早的地区和解放較晚的地区,由于农村生产关系的根本不同,采用的农业稅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貫彻合理負担这一基本原則上是一致的。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由于解放較早的地区,不仅消灭了地主阶級,而且也征收了富农的多余的土地;而解放較晚的地区,則在土地改革中保留了富农經济。因而,在这两种地区仍然分別沿用了两种不同的稅制。解放較早的地区,实行的是比例稅制。其中,一部分地区(如河北、山东、山西、前陜甘宁边区)还采取了按各戶人口扣除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稅条例已經公布了。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以后的农村經济情况,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幷保証国家社会主义建設的需要,在目前公布这个条例是必要的、适时的。它必然会获得全国农民和广大干部的积极支持和热烈拥护。
农业稅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种。上层建筑一定要为經济基础服务,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幷且只有在它同經济基础相适应的条件下,才能发揮积极作用,促进經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我国建国以来各个不同时期的农业稅制度,是与农村經济情况基本上相适应的。这对巩固新的經济基础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建国之初,解放較早的地区和解放較晚的地区,由于农村生产关系的根本不同,采用的农业稅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貫彻合理負担这一基本原則上是一致的。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由于解放較早的地区,不仅消灭了地主阶級,而且也征收了富农的多余的土地;而解放較晚的地区,則在土地改革中保留了富农經济。因而,在这两种地区仍然分別沿用了两种不同的稅制。解放較早的地区,实行的是比例稅制。其中,一部分地区(如河北、山东、山西、前陜甘宁边区)还采取了按各戶人口扣除一定数量的免稅額的办法。这种办法,使土地多、收入多、人口少的农戶負担較多;使土地少、收入少、人口多的农戶負担較少。它实际带有累进稅的性質,这对农村各阶层居民的收入是起着一定的調节作用的。另一部分地区(如东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在土改革后根据当地农村的特点,实行了不按各戶人口扣除免稅額的办法。这种办法,使土地虽少,而以其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兼营农业的戶(这种戶在东北相当多,其中有一部分是資本家),負担不致减少;使土地多、农业收入多、在土地改革后才建立起家业的单身农戶(这种农戶当时在东北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負担上得到了适当照顧。因此,它与这些地区当时的农村經济情况是相适应的。解放較晚的地区,在解放后,人民政府立卽廢除了过去国民党反动政府統治时期极不合理的田賦制度。本着收入多的多負担,收入少的少負担,收入很少的不負担的原則,建立了新的农业稅制度。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田賦制度,是按地亩或者銀两征稅的。这种田賦制度,对于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和只有立錐之地的貧苦农民采用同一稅率征稅,使收入多的大地主負担輕,收入少的貧苦农民負担重,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地主阶級“有田无賦、田多賦少、田好賦輕”和农民“无田有賦、田少賦多、田坏賦重”等极不合理的現象。这种极不合理的田賦制度,是为封建地主及其王朝服务的,是反动統治阶級向农民进行殘酷剝削的一种工具,它严重地束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政府建立起来的农业稅制度,按照各农戶每人平均收入的多寡,采用了果进計征的办法。这充分体現了扶助劳动农民,削弱地主經济的合理負担政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地主阶級被消灭了,富农經济被保留了下来。因此,这些地区仍沿用了累进稅制。在这些地区实行累进稅制,不仅能够体現合理負担的政策,而且在限制富农經济的发展,限制农村資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发展和調节农村各阶层居民的收入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全国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以后,农村的生产关系起了根本的变化。富农經济已被消灭,个体的农业經济已經轉变为集体經济,生产由农业合作社統一經营,收入也由农业合作社統一分配了。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原来以个体經济为基础的农业稅制度,已經不适用了。新的农业稅条例,正是根据农业合作化后的农村經济情况对我国农业稅制度进行相应地改革的。
原来以农戶为单位計征农业稅的办法,現在改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計征农业稅。这样的改变,是同集体經济的性質相适应的不仅可以簡化手續,而且有利于加强社員的集体覌念。但是,原来以农戶为单位交納农业稅的初級社,在改为以社为单位納稅以后,应当相应地降低土地报酬。这样,就可以不使土地报酬多、劳动力少的农戶因改变征稅单位而增加收入;也不使土地报酬少、劳动力多的农戶因改变征稅单位而减少收入。
原来实行按各戶人口扣除免稅額办法的地区,和原来实行累进稅制的地区,現在一律改为实行比例稅制。农业稅制的这种改变,可以适应农业合作化后的农村經济情况,可以进一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幷且可以把原来比較复杂的稅制加以簡化。
原来各地方的农业稅稅率是由中央規定或者經中央批准的,現在改为在条例上只規定全国平均稅率和最高稅率,在这个范圍以內,由国务院根据各地区的經济情况,另行規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轄市的平均稅率,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根据上級規定的平均稅率結合所属各地区不同的經济情况和原来的負担基础分別規定差別稅率。县級以上人民委員会也可以根据上級人民委員会規定的平均稅率和本地区不同的經济情况,分別規定本地区的稅率。多年来的实踐証明,由于我国幅員广大,情况复杂,各地的經济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上的負担基础也有差別,要想在全国实行統一的稅率是行不通的。現在采用由县級以上人民委員会逐級分別規定差別稅率的做法,可以进一步貫彻統一領导同因地制宜相結合的方針,充分发揮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使农业稅稅率更加切合实际,使地区之間的負担更进一步趋于合理。至于最高稅率,条例規定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这是符合客覌实际的。在过去实行累进稅制的地区,最高稅率規定为百分之三十,主要是为了限制富农經济的发展。农业合作化以后,富农經济已被消灭,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来說,已經沒有必要再保留那么高的稅率了。但是再低了也不合适,因为在某些富庶地区,农民的收入多,原来的平均稅率就高,他們在納稅以后的凈收入仍然比較多,生活仍然比較富裕,如果将这些地区的稅率降低过多,就要使富庶地区的負担减少,影响农业稅征收任务的完成,或者轉而加重其他地区的負担,这是不适当的。
条例規定对于个体农民实行加征稅額的办法,这是完全合理的、必要的。因为在个体农民中大部分是富裕中农。在原来实行累进稅制的地区,这些富裕中农由于占有的土地数量較多,因而稅率也比較高。改行比例稅制后,如果和当地农业合作社按照同一稅率計征,他們的負担要比从前减輕,有的会减輕很多。此,对个体农民采取按照其应納的稅額加征的办法,是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巩固和个体农民的改造的。其次,个体农民和农业合作社收入分配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在每人平均总收入相等的条件下,由于个体农民不負担为办理“五保”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而支出的公益金,他們的凈收入就会多于合作社社員。因此,在农业稅方面,对个体农民加征一部分稅額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对于个体农民中某些缺乏劳动力、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戶,是不予加征的。
在农业稅条例中,規定农业收入仍然按照常年产量計算,而不按照实际产量計算。这是多年来行之有效、深入人心、为广大农民所热烈拥护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之所以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就是因为它能够鼓励农民积极增加生产,并且比較簡便易行,可以避免年年評定計稅产量的麻煩。同时,条例对过去行之有效今后仍然适用的,特別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各項規定,都保留了下来,这对促进农业生产大跃进和提前实現全国农业发展綱要,将繼續起着积极的作用。这些被保留下来的規定,其中也包括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和貧瘠山区給予减免的照顧,和对于因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而致歉收,以后因缺乏劳动力,而納稅有困难的納稅人的减稅或者免稅的照顧。这些規定对于发展生产、加强民族团結和帮助貧苦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是有重要意义的。
新的农业稅条例,充分地体現了兼顧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則。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在农民負担稍有增加,并在地区間进行某些合理調整之后,仍然采取增产不增稅的方針。这就是說,第二个五年計划期間,各年的农业稅征收額,将基本上稳定在1958年征收額的水平上,不予提高。根据目前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按照最低的估計,1962年将比1957年增长60%以上。由于农业稅征收額基本不变,农业稅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将由1957年的11.3%,逐漸下降到1962年的7%以下。这說明,农业稅負担稳定以后,农业增产部分,将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来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便依靠合作社自己的財力和物力,在党的領导和国家的支援下,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进行农村社会主义建設,以便依靠全国农民无穷无尽的力量和智慧,加速改变农村的面貌。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貫彻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条件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幷举,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幷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幷举的方針,从而尽快地把我国建設成为一个具有現代工业、現代农业和現代科学文化的偉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确貫彻执行农业稅条例是当前財政工作中的一項重大任务,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对五亿多农民的团結,农业合作社的巩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設資金的极累。希望各級財政部門在党委的統一領导下,坚决地走群众路綫;充分地进行調查研究,認眞地作好各項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調整常年产量,規定差別稅率和合理安排各地区的負担。
群众路綫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綫,是正确貫彻执行农业稅条例的基本保証。要向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进行宣傳敎育,使他們了解条例的根本精神和具体內容,使他們懂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結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結合的道理。在每个工作环节上都要随时注意消除他們的思想顧虑。特別重要的是,在实际执行中,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和他們多商量、多研究,坚决反对强迫命令脫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加强調查研究,作好各項准备工作,是正确貫彻执行农业稅条例的重要一环。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一定力量,对各地区的經济情况,农业合作社收入的分配情况,和原来的負担情况,进行系統的調查研究,拟訂調整常年产量,規定稅率,安排負担的方案。在具体做法上,一般可采用:上下結合逐級拟定方案,逐級协商,逐級平衡的方法。同时在实际貫彻执行中,还要紧紧地結合农业生产的大跃进,注意創造簡便易行的做法,以便少占用或尽可能的不占用农民的劳动时間。
調整常年产量和拟定稅率,实际上就是对各地区农民負担的安排。对这个問題,一方面要考虑到各地区經济发展的情况,卽負担能力的强弱;另一方面对各地区原来的負担基础,也要加以适当的照顧。地区之間的負担,只能是在原有負担基础上逐步取得大体平衡,那种追求絕对平衡的想法是不現实的。
在总路綫光輝的照耀下,我們各級財政部門要依靠全党、依靠群众,为正确貫彻执行新的农业稅条例,完成农业稅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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