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3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一、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1978—1983年)
1979年,对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财政一律不再拨款。同时,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固定资金有偿使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之间无偿调拨的旧规。
1979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标志着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正式启动。
1980年2月,实行“分灶吃饭”,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四种形式: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分成;定额补助;大包干制。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按此范围确定各地的包干基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行安排预算,自求收支平衡。
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法和税制,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涉外税法,1980年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一、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1978—1983年)
1979年,对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财政一律不再拨款。同时,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和固定资金有偿使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之间无偿调拨的旧规。
1979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标志着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正式启动。
1980年2月,实行“分灶吃饭”,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四种形式: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分成;定额补助;大包干制。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按此范围确定各地的包干基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行安排预算,自求收支平衡。
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法和税制,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涉外税法,1980年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我国首次发行国库券。根据1981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年度财政部在全国发行了总金额40亿元的国库券,要求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20亿元,城乡人民购买20亿元。实际认购46亿多元。
1982年11月,国家决定三年内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分两步推进“利改税”。即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缴纳税款,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1983年6月,在600个国营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三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再进行分配:一是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二是税后利润再以调节税或承包费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余下的留给企业;三是税后利润按利润留成比例留给企业三项基金后,余下的利润再采用固定比例上交、定额上交等多种形式交给国家财政。
1983年9月,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
198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将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列入农业税征税范围。
二、为促进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冲锋陷阵(1984—1991年)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新的流转税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在全国展开。规定国有企业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11种税向国家上交财政收入,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原来留利的国有企业再征收调节税,调节税一户一率。允许企业从所得税税前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并按还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划分各级财政支出,隶属于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支出由中央财政负责,隶属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提供;制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继续实行分级包干、几年不变。
1985年,进一步加快拨改贷改革的步伐,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行银行贷款。执行中考虑到偿还能力微弱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实行拨款和贷款并行的双轨制。
1985年,国务院正式组建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始实施。
1985年7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统一由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986年,开征房产税。同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比较,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由原来只对核定的城市征收,扩大到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二是调整了税率,年税率由原来房价的1.8%或房租的18% ,分别改为按房产余值的1.2%和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三是简化了计税依据,对从价征税的部分由过去按评定的标准房价计算,改为按房产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征税;四是增加了减免税的规定,对个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宗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开始实施,对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规定进行优惠;制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在减免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进行优惠。
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纳税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根据个人收入来源的不同,实行两种税率分别计算,综合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单项采用20%的比例税率。
1987年,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用耕地多少,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1987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修订了关税条例,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关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8年,实行“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六种包干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
1988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为了突破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徘徊不前的局面,实现农业形势的根本好转,在总结以往农业开发特别是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专门设立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后改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征收印花税。
1988年,恢复开征筵席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人民币金额 200—500元。
1988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税额按照大、中、小城市分别规定。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采用了幅度税率并分等级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在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各个等级的税额。
1988年9月,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实行了紧缩财政、紧缩信贷的“双紧”政策。
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为了便于征管,特别消费税选定工业环节和进口环节为纳税环节,采用定额税率,即规定单位税额征收。
1989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并对征税办法做了若干改进。
1991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差别税率。
1991年8月,颁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用企业留用资金(即税后留利、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归还。取消调节税税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当上交国家的部分,可以实行承包等各种形式的分配办法。主要采取“按比例上交”,“定额上交、增长分成”,“递增上交”或者其他形式。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立新功(1992—2000年)
1992年1月,《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施行。从1992年起开始实行复式预算,即把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经常性预算收入是各种税收和其他收入,经常性预算支出用于维持政府活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公益事业以及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建设性预算收入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各项专项基金和国家明确规定的用于建设方面的收入,建设性预算支出用于各项经济建设活动。
1993年1月,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在全国实施。
1993年7月,我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界定了会计的基本要素。
1993年下半年,中央出台了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等的一揽子宏观调控措施,核心是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在财政政策方面,一方面,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清理在建项目,严控新开项目,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另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清理越权审批减免税;限期完成国债发行任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把预算会议费压缩20%;控制出国活动和各种招商办展活动;控制各项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和债种;控制地方政策债券发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所构成: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与此同时,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如改革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体系等。
1994年,对我国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一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在保持总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现价外计税的办法。二是对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三是改革营业税。新的税收体系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重新规定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的税目。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度,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以公平、中性、透明和普遍征税为特征的现代流转税体系。四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了按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取消了在国有企业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国有企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五是简并个人所得税。将过去的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简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六是改革农业税。将原来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将烟叶、牲畜产品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解决了部分产品交叉征税的问题。七是其他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如开征土地增值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证券交易税,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20%不等。
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正式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
1996年3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分税制体制落实到市、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落实到乡级。
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财政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8年,国务院决定停止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转入常规监督检查。
1998年7月,为应对亚洲金融风暴,扩大需求,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一是增发国债,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国债资金主要投向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等方面。二是调整税收政策,支持出口、吸引外资和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增加社会保障、科教等重点领域的支出。四是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城市居民个人消费能力。同时,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对“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的投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建立“三条保障线”的资金补助,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五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六是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七是实行“债转股”。
1998年12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目标。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体系。
1999年,实施“金财工程”。财政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不断推进政府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使信息技术成功融入财政核心业务,形成以部门预算编制为源头,以国库收支管理为预算执行主线的系统框架, 实现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奠定财政科学决策的基础。
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改革预算编制形式,初步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部门预算;深化“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初步实现综合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初步建立起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的预算编制规程。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2001—2007年)
2001年,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2001年,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差距。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进行1994年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税制调整与改革。
2001年,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在1998年开始全面系统地研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从2001年起在中央实施改革试点,“十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001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
200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 )》开始实施。
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以综合预算编制为出发点, 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重点和难点,以强调收支脱钩为中心,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为保障,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步骤与相关措施,成为新时期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
2002年1月,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将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划分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地方分享比例。
2002年,进一步加大和深化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编制综合预算。
2002年,“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试点。“省管县”体制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目前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省—市、县”二级体制,对县的管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管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管县”模式,其内容包括人事、财政、计划、项目审批等原由市管理的所有方面。
2002年10月,中央决定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 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中央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
2003年4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开,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3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发布,要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中央财政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 补助。
2004年,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2004年,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并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改革 试点。
2004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2005年,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党和国家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工作,财政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顺应宏观经济形势的要求,适时转换为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是国债投资规模调减调向,主要用于农村、社会事业、西部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通过国债投资规模的调减调向,引导社会投资和民间资金向上述方向转移,缓解经济局部过热。二是推后预算内建设性支出的时间,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适当放慢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三是有保有控,在总量适度控制下进行结构性调整。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对农民种粮实行直接补贴、加大对农民购置良种和大型农机具的补贴力度、减免农业税。同时,加大对就业、社会保障和教科文卫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四是积极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多次调整了出口退税率,适时取消和降低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对部分不鼓励出口的原材料等产品加征出口关税,降低部分资源性产品进口关税。
2005年1月,财政部制定《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行省对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财政困难县要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 到县。
2005年5月,财政部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实施“三奖一补”政策,解决县乡财政困难。所谓“三奖 ”,一是对财政困难县乡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二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三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一补”指的是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通过从2006 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草案。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2006年1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006年8月,财政部发布《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乡财县管的前提是乡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实行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
2006年9月,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2007年,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区域发展。一是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和分配办法,在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不断改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等测算方法;二是规范了相关财政资金的拨付渠道和管理程序;三是逐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四是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效益。
2007年,中央财政对主要农作物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试点。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试点农作物品种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分别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6省区试点,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承担25%保费的基础上,再承担25%的保费。
2007年1月,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公开透明、符合国情、便于操作”的原则,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更加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分设类、款、项、目四级科目;二是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更加完整、直观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分设类、款、项三级科目;三是建立新的支出经济分类体系,更加全面、明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分设类、款两级科目;四是建立新的科目编码体系,新的收支分类科目的类级编码长度均为3位,款、项、目级编码长度均为2位。
2007年1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三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章正式执行。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2007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在全国农村展开,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2007年4月,财政部颁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大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也标志着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建立。
2007年5月,制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8个行业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2007年5月,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会议决定在下半年启动公务卡试点工作,并将于2008年扩大公务卡管理的试点区域,争取到2010年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在所有中央预算部门和地方省市两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管理。
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改革税收收入缴库方式,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这标志着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正式启动。
2007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三年内,新增经费470亿元左右,用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
2007年12月,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五、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锐意改革(2008—2018年)
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2008年1月,中央预算部门和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
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2008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行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008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等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
2009年3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首次第一时间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向社会 公开。
2009年3月,由财政部代理公开招标,总量为30亿元的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作为首期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要求力争在2012年底前,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2009年8月,财政部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2009年10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2009年11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明确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社保基金首次纳入政府预算。
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010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明确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地方财政采取措施弥补县级基本财力缺口,中央财政根据工作实绩实施奖励。
2010年9月,财政部等七部门公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010年11月,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2010年11月,财政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由财政部驻上述6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201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重庆分别出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财政部印发重新修订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的《办法》同时废止。
201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
2011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011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增强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提高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的监督效能、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
2011年9月,国务院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2012年6月,财政部发布《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加强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2年8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2012年9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
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财政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2012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提出五项要求:一是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二是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三是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五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2013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
2013年9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加强会议费管理,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3年12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财政部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2014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扩大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
201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启动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二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三是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公车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国范围公车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
2014年7月,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2014年8月,财政部公布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情况,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家底”首次对外公开亮相。
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 施行。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二是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三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五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六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七是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
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全面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从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起,项目支出按新的管理方式运行,力争用3年的时间构建起规模适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预算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政策工具作用。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2015年9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2015年11月,财政部对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编报方法、软件操作及工作要求等进行了全面布置,标志着我国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大幕正式拉开。
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制度政策上实现“六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2016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单位公务卡制度试点地区。
2016年1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
2016年3月,国务院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要求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1月财政部印发配套文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者扣减。
2017年3月,国务院公布《“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2017年3月,财政部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
2017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税率。
2017年4月,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明确
2017年选择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2个县(市、区),每个县选择一定数量乡村开展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明确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2017年6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6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健全各级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201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
2017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长,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18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原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统一的500万元;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2018年5月,财政部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督促地方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8年5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税率分别为25%、20%的汽车整车关税降至15%,降税幅度分别为40%、25%;将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6%,平均降税幅度46%。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2018年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2018年6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财政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通知》,部长刘昆任组长,副部长程丽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018年6月,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立法,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2018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018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要求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坚持增加政府扶贫投入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重,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围绕现行脱贫目标,尽快补齐脱贫攻坚短板。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将工资及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
2018年8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
2018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指出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对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9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全面工作安排。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质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18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财政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要求创新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展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条件和门槛,服务乡村旅游发展。
2018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到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到2022年底市县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2018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好税收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支持脱贫攻坚各项税收政策,并公布了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相关文件目录,涉及政策48项。
2018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地区应在充分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所在地区的全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
2018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入管理深入推进“三区三州”教育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明确2018—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行渠道新增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三区三州” (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处南疆四地州的团场)教育脱贫攻坚;中央财政其他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继续将“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作为重要因素,向“三区三州”所在省份倾斜。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时预调微调,稳定总需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2018年12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供稿 执笔:申学锋 赵云旗)
责任编辑 张小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