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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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二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三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四是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五是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六是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二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三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四是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五是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六是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措施,以“一网通办”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一是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注重回应和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编制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等目录清单,实行办事要件和流程标准化,推动在全国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二是加快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一网共享”。建设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系统,以中国政府网为总门户,与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联通,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事项一律公开,为社会提供政务服务公共入口,逐步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抓紧完善标准和法规。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务服务可及性和便捷度。
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引导轻轨有序发展,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应暂缓审批(核准)其新项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
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增加有助于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增加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落实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及服务优惠安排;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持续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效互动,创新进口贸易方式;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大力培育进口促进平台,优化进口通关流程,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
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以水价机制为核心,以奖补机制为保障,以工程和计量设施建设为硬件基础,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制度基础,以工程管护机制为重要依托,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形成促进农业节水的政策合力,避免单兵突进。要充分利用设施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等措施腾出的空间,及时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避免产生新的历史欠账。在提高水价的同时,要通过推进设施节水、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促进省工省时和增产增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方式,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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