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预算反映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反映政府的职责、活动范围、方向。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财政支出的方向、规模、结构和管理制度等。支出预算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人大通过审查监督支出预算和政策,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明确公开内容,公开决策信息,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突出公开重点,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预算反映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反映政府的职责、活动范围、方向。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财政支出的方向、规模、结构和管理制度等。支出预算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人大通过审查监督支出预算和政策,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明确公开内容,公开决策信息,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突出公开重点,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增强公开实效,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加强解读引导。
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
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加大政策支持,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生态权重,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加大专项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地方财政抓好工作落实,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因地制宜突出资金安排重点,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
农业部、财政部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2015—2017年补贴范围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优化,重点增加了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需求和绿色生态导向的品目,剔除了技术已明显落后的部分品目,并依据新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对机具分类和品目名称进行了规范,最终确定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确定原则、测算方法等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补贴额可以按照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也可以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
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并以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统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通知》还要求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同时,《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