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二胎全面放开政策的实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改革过渡期出现的问题更难应对,对纳税单位认定、计税依据确定、纳税期限界定和源泉扣缴办法成为改革的难点。
如何认定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是指“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合并,扣除综合考虑后纳税人的各项费用如基本的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以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长久以来存在的户籍制度往往将居住在一起的或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口组成称为家庭,对家庭作为纳税单位的认定是出台新的标准还是以现实中的情况和已有标准认定,将成为难题。对此问题,应做详细的社会调研,立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需求,以及现行社会环境及将来人口发展的趋势,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中“家庭”的认定标准。
在确定申报单位时,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自主选择“单身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申报主体的经验。在设定纳税单位时,要根据复杂的家庭结构确定纳税人的家庭构成。依据我国的基本国策和人口发展态势,兼顾征收方便和公平合理,可以将“两代三口之家”设定为纳税核心家庭,即“由其夫妻双方和其尚未获得劳动收入的子女组建...
随着二胎全面放开政策的实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改革过渡期出现的问题更难应对,对纳税单位认定、计税依据确定、纳税期限界定和源泉扣缴办法成为改革的难点。
如何认定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是指“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合并,扣除综合考虑后纳税人的各项费用如基本的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以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长久以来存在的户籍制度往往将居住在一起的或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口组成称为家庭,对家庭作为纳税单位的认定是出台新的标准还是以现实中的情况和已有标准认定,将成为难题。对此问题,应做详细的社会调研,立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需求,以及现行社会环境及将来人口发展的趋势,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中“家庭”的认定标准。
在确定申报单位时,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自主选择“单身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申报主体的经验。在设定纳税单位时,要根据复杂的家庭结构确定纳税人的家庭构成。依据我国的基本国策和人口发展态势,兼顾征收方便和公平合理,可以将“两代三口之家”设定为纳税核心家庭,即“由其夫妻双方和其尚未获得劳动收入的子女组建的家庭”。其他家庭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不同的家庭负担纳税,从而使得混合征收模式下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与家庭成员的数量、年龄、健康状况和消费水平密切相关。
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从理论和实践分析,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应考虑的费用扣除有三部分:一是为了获得该项所得的经营性支出,例如员工私车公用的交通费支出,自由职业者开展劳务活动而购买工具的支出;二是生计费用,即吃穿住行等维持基本生计活动的支出;三是对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双重身份的养老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支出。我国公车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对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以及公务通信补贴政策、误餐补助政策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为上述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三部分费用的扣除在混合征收模式下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费用扣除的难题主要集中在混合征收模式下,如何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家庭人口在职状况、家庭人口之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及状况,确定生计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数额。
对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改革时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现金结算和交易等制度的基础上,有理有利有节、阶段性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第一阶段,完善个人所得相关性费用的扣除标准,如公务交通费、公务通信补贴、职业发展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扣除,不分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国企员工和其他职业,不分雇佣者还是自由职业者,享有同等的费用扣除权利;第二阶段,完善纳税单位的确认,解决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这个长久以来影响征收模式的问题。在生计费用的扣除中除了应考虑上述抚养和扶养关系之外,还应充分考虑抚养过程中教育成本过高的影响;第三阶段,完善赡养关系中的生计费用扣除,这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随着近些年农村养老制度改革推进和养老金的逐年提高,赡养关系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程度不算严重,且养老受到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即使未纳入税收调节,仍可以在社会道德层面予以解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和高效,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的设计和制度效率。作为征收管理的一部分,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也必须进行全面改革和设计。按照混合征收制度的计税原理,为配合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改革,纳税期限建议从分次、分月计征统一到按年计征。按年计征可以抑制采取按月或按次纳税征收方法时,纳税人分解所得、多次享受生计费用扣除的问题,且能有效提高征收覆盖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消除因所得来源性质不同、周期不同而产生的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状况。
无论在哪种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都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并且源泉扣缴制度是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基础。现行的源泉扣缴制度对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执行较为理想,但对劳务报酬等所得的代扣代缴的执行较差。虽然付款方和收款方达成支付税后劳务费的协议,但不排除付款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此外,对获得生产经营利润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极其不完善,大量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为此,可借鉴美国的经验,评估未来一年纳税人的所得,分季度预缴税款,年末汇总缴纳;对于经常性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收入而非所得税预缴的方法。先预扣再退还税款将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形成激励,因此可以考虑将预扣税款数额设定在略高于应纳税额的水平上。
另外,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改革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辅助。例如完善的收入监控制度能保障税源;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有助于掌握纳税人的征管信息同时也有利于明确税收的返还途径;税收协助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帮助税务机关全方位掌控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对于纳税人税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保障,也降低了纳税遵从成本。而目前的征税环境并不十分健康,因此完善配套措施非常必要。合理、科学的征收模式是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作用的有效保障,但这种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我国社会工资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因而,与收入分配制度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年金制度甚至慈善捐赠等政策应伴随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而完善。应当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况下逐渐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 喻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