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张绍白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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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尽管社会各界对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关注程度持续上升,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及人寿保险公司做了大量努力,但是,在我国到目前为止,从国家制度与政策层面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没有实质进展。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2016年,争取尽快推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好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这个国际通行的第三支柱主力正向我们走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并不仅仅是保险业的一个新产品创新,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国家工程。尽管国外有成熟的经验,国内也经过多年的探索,但是,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关制度,以及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才能真正成为惠民工程。
关于试点的一般问题
(一)试点选择
首先是试点区域的选择,基于全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和老龄化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可以考虑在全国实行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区域同时进行试点。东部以上海为代表,此前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研究一直集中在上海,上海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详细研究,积累了一些经验。中西部省份各选一个代表城市进行试点。或者,像今年开始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一样,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多个城市同...
近年来,尽管社会各界对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关注程度持续上升,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及人寿保险公司做了大量努力,但是,在我国到目前为止,从国家制度与政策层面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没有实质进展。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2016年,争取尽快推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好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这个国际通行的第三支柱主力正向我们走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并不仅仅是保险业的一个新产品创新,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国家工程。尽管国外有成熟的经验,国内也经过多年的探索,但是,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关制度,以及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才能真正成为惠民工程。
关于试点的一般问题
(一)试点选择
首先是试点区域的选择,基于全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和老龄化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可以考虑在全国实行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区域同时进行试点。东部以上海为代表,此前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研究一直集中在上海,上海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详细研究,积累了一些经验。中西部省份各选一个代表城市进行试点。或者,像今年开始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一样,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多个城市同时起步。这样不同城市的试点情况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以避免仅在一地试点,而短时间内在全国推广困难的局面,还可避免人才的不合理流动所带来区域发展差异的进一步拉大。
(二)制度设计
通过个人税收递延缴纳方式鼓励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在许多国家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借鉴其中一些成功做法,但是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差异、文化教育等因素影响,既要防止较高收入者通过此方式避税从而影响财政收入与支出能力,也要考虑充分调动广大居民主动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还要兼顾到政策的覆盖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毫无疑问可以吸引居民参保热情,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发展,但这个养老保险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发挥多大的作用还要依赖于科学的制度设计。例如,要考虑到居民如何看待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及对该个税递延优惠参与度的敏感度和需求弹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分类税制的改革尚未到位,在个人延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怎样合理制定出未来领取养老金征税方式与税率计算方法,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此税收优惠,对于低于个人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的人员如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这些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于多数处于中等收入的居民,怎样设计合理的缴费限额需要一定的市场研究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模拟,从而确定最优或次优的限额。此前,上海的试点方案中,曾提出缴费限额定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由于未来征税点的调整和工资水平的逐年上升,这样的限额在实施的过程中是否结合这些因素进行年度调整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品质有增无减。因此,需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综合考虑缴费占年度收入的比率、年度缴费限额、终身缴费限额等多项指标,并适时调整。从制度上,既要提前规划设计,也能动态优化调整。
(三)投资运营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参与者要到退休后才可以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怎样保证参与者较其他渠道与方式积累更高的养老金是方案成功最为重要的或是唯一的优势。如果不能通过政策优惠及高效的投资管理,实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体现出明显优势,则既不会吸引群众参加,也不能解决我国的养老保障问题。
这里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我国的个人延税养老究竟采取保险契约的模式,还是采取信托合同的模式。从目前实际看,尽管保险行业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高度重视,也做了许多研究工作,但从目前资产管理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并没有突出优势。在这方面,倒是近年来日益完善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产品与运营模式,可以为未来的个人延税养老的投资提供借鉴。在国际上,例如美国的IRA(个人退休账户),大多采取信托模式,因为信托模式更加适合于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而保险则更加侧重于风险管理。同时,如果个人延税养老采取和企业年金相同的信托模式,也便于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员工离职而新单位没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转移到个人延税养老账户中,便于后续缴费、管理与领取。
同时,还有一个与目前大家关注的延税政策看似不相关的问题,就是我国目前对一般商业(养老)保险的满期生存(养老金)领取的税收政策。美国的IRA有两种形式,一是传统型IRA,将税前一定额度的收入注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均延期纳税,只有当个人达到法律规定年龄时,才可以从账户中领取资金并按当时税率缴纳个税。即EET模式的延税政策;另一种是罗斯IRA,采取个人税后收入注入账户的缴费方式。通常,银行储蓄利息、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需要缴纳个税,但罗斯IRA的账户资金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都免税,即TEE模式的延税政策。至于EET和TEE两种延税模式究竟哪个对参保者更加有利,其实结果并不唯一。在不同的年龄、缴费标准、投资收益率、领取方式下,结果可能是相反的。当然,从长期来讲,在收益率较高的情况下,都是对参保者、对国家有利的。在此,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明确,规范我国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生存)金领取上的税收政策,让老百姓放心买、保险公司放心卖,从而鼓励更多的资金向养老保障基金转移。例如,可以从现行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养老保险险种中选择几种,参考美国罗斯IRA的模式进行规范,把这些符合规定的险种明确可以按照TEE模式进行税收处理,即契约保险合同形式的个人延税养老保险。对其他人寿保险产品的满期生存金或养老金,可以继续保持现行的税收处理办法,也可以明确在领取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市场形成信托型EET和保险契约型TEE的个人延税养老保险并存的格局,两者都在国家的规范下市场化运作,让群众选择,各取所需,健康发展。
具体实施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与发展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尤其在经济新常态下更增加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这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在发展中寻求突破与变革。要深入研究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科学内涵,借鉴国际上类似制度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着力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规则。
(一)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应体现差异性,不能“一刀切”。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实行统一的政策,受益大的是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者。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应体现差异性,给欠发达地区以更大的政策优惠,例如对于扣除五险一金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职工,国家可以给予直接补贴,鼓励低收入者参保,让低收入者也能从中获得实惠。
(二)加速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对现行税收制度下按财税相关文件规定的现行EET模式的企业年金制度与之前的TEE模式对比测算发现,在参保年龄、工资标准、领取方式等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缴费标准与投资收益,目前EET模式下的养老领取金额会低于原来的TEE模式。因此,在国际上非常成功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存在部分矛盾之处的。可以说,无论是EET模式还是TEE模式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生存的土壤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努力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围绕已经确定的目标,加速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进程,立足于中国具体国情,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建立清晰、明确的税收法律体系,解决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冲突,为个人延税养老的尽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应完善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加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监管。目前我国投资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应积极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建议相关部门在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关注个人延税养老的特殊属性,组建或安排合适的监管机构,对这一新型养老保险的发起、缴费、投资和领取等各环节制定明确规定,形成一套完备的运行管理和监管体系,以减少养老金的缺失情况,确保养老资产的长期安全与保值增值。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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