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在全面深化财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安徽省财政厅探索在公共安全领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强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措并举
树立理念。201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采取以市、县两级政府出资向保安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专职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开始了在公共安全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省财政厅成立了分管厅长牵头的《关于政法机关购买服务问题研究》课题组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政府、财政和预算单位等各个层面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理念。
梳理项目。将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技术服务型工作首先纳入购买范围,如物业管理、出版印刷、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对办案辅助工作进行梳理,遴选适合购买服务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如治安辅助人员、速录员等;提出适合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项目,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如审判辅助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等。

建立制度。安徽省初步搭建了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统领,指导目录、流程规范为基础,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衔接办法为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2013年、2014年,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审判辅助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意见》两个全省性的专项制度。
规范流程。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资金支付等程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程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服务内容、承接主体、服务质量等信息。
落实资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所需资金在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各预算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预算,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共编列政法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6000多万元。
组织实施。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服务供给特点,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进行跟踪监管和检查验收。项目完成后,预算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成效初显
市场理念初步形成。以往,政法部门在遇到“案多人少”矛盾时,首先想到找编制部门要人,找财政部门要钱。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有了深入认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也比较容易接受。目前,省直政法部门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项目,除个别涉密部门和涉密事项外,已全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已针对审判辅助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两个项目制定了全省指导性、全局性的制度办法,对预算管理、购买机制、操作程序、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一一进行了具体、完整的规范。今后,将对每一项政府购买的公共安全服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主体和相关活动在一定规则下有序运作。
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一方面,购买机制日益完善,市场参与度明显提升,资金节约率在20%左右;另一方面,政法执法机关轻装上阵,组织机构运转有力有序,办公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同时,因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倒逼部门在清理聘用人员和购买服务中做出选择。清理聘用人员并改为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了长期以来聘用人员管理难、解聘难问题。
完善建议
就公共安全领域而言,政府购买服务仍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有些是共性的,如:购买意识滞后、总体进展迟缓,卖方市场缺乏、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监督评估等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有些是个性的,如:政法机关购买服务范围的局限性。下一步,在公共安全领域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政府相关职责。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引导各级政府将工作重心逐步从直接供给服务转向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合同管理、监督考评、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升购买服务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同时,立足部门现有职能,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出现部门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放责不放权”或增人增经费的现象,严防寻租行为发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的宣传,提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力度。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元化资金投入途径,借鉴外地将社会福利彩票收入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研究制定捐赠免税等相关政策,鼓励民间成立各种福利基金会,促进社会捐赠的发展,以扩大社会公共服务投入,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可持续性。
三是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目前,安徽省公共安全领域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大部分是维护政府职能部门自身运转的服务项目,真正向大众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项目较少。下一步,将扩大购买范围,把交通安全辅助服务、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等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四是不断完善购买方式。有些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除公开招标外,可灵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委托服务、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方式。同时要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只要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化解公共安全利益需求和供给不足矛盾的市场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组织和行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五是着力培育市场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积极引进跨国、跨省市的大型专业化社会组织,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带动本地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承接公共安全服务的市场主体大多是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或机构,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政府对此类社会组织应予以重点扶持培育。
六是强化购买服务监管。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跟踪,及时纠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优胜劣汰制度。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