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工作无小事,民族地区是我国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促进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民族工作最根本的问题。一直以来,民族地区大多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都相对较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内陆和沿海发达地区有很大差距,财政政策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缩小这一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使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生活富裕安稳。新预算法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但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相关的财政制度保障建设还远远不够,或者说还没有系统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匹配的财政制度。为此,围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财政改革形势,对财政如何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笔者浅谈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新预算法提出“整合专项资金项目,压缩专项资金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并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用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这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了很好的制度条件。但在转移支付分配的技术层面,也就是具体操作方面未做详细解释。如内蒙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域、地理、文化、经济等诸多特殊原因,在地方支出中形成了一系列特殊性开支。因此,在计算给内蒙古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内蒙古公共服务支出成本较大、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等因素来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例如,调高内蒙古标准支出民族因素的成本差异系数,并增加生态治理支出因素;将中央每年对内蒙古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按不低于内蒙古上划中央所得税的增量安排;在计算标准收入时给予民族地区一定的照顾,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标准收入不增长或略有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对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就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千方百计增加民族地区可利用财力。新预算法提出“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取消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民族地区特别是沿边和连片贫困地区由于自身可利用的财政资金有限而带来的地方财政压力过大问题。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特殊性,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应该强化专项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的特殊照顾,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农牧业科技产业化建设和民族风情特色建设等方面,更多地结合民族地区特色发挥专项转移支付的特殊调节作用,给予民族地区有针对性地照顾,实现整体和精准有机结合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机制。
(三)完善生态功能区补偿机制
民族地区大多是生态地位重要但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地区,大多属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因此,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就要围绕主体功能区建设,体现因地施政,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财力在国土空间和功能区之间的分配,保证所有地区的财力都能支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重点就是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强生态保护区域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禁止和限制开发地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适度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当前,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建议在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尤其是在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转移支付力度,把生态环境补偿,特别是因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重点考虑功能区面积、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难度和时间等具体因素;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着重向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倾斜,逐步将天然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纳入到国家和地方生态补偿范畴。
(四)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沿边地区加快发展
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充分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方面积极性,对少数民族聚居、沿边和贫困等地区实行差别化区域政策,突出向这些地区的政策和投入倾斜,在专项扶持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上做好文章,从扶贫、教育、医疗和生计等民生工作上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民族地区整体与部分协同发展。除了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等物质方面支持外,要特别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设立用于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增强文化认同的专项发展资金,从孩子抓起,从义务教育抓起,真正做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不误。应该建立健全强牧惠牧政策体系,将国家对农业、林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全部覆盖牧业,研究制定符合牧业发展规律的特殊优惠政策。另外,民族地区多是边境地区,比如内蒙古拥有4261公里长的边境线,19个边境旗市。建议建立“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沿边人民补助政策,加大对边疆旗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促进边疆安宁和国防巩固。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