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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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完善再担保机制,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完善银担合作政策,优化银担合作环境;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民...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完善再担保机制,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完善银担合作政策,优化银担合作环境;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要求打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继续教育,重视支持特殊教育;切实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质量;重点加强民族教育薄弱环节建设,国家教育经费向边疆省区倾斜,边疆省区教育经费向边境县倾斜,提高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教师激励政策;落实民族教育发展的条件保障,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要求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设立中国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家重点旅游景区、“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线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开发和乡村旅游扶贫村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
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做好慰问抗战老战士等工作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慰问抗战老战士等工作。要深入了解抗战老战士生活状况,对享受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依据相应政策及时给予救助;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协调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抗战老战士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抗战老战士建立健康档案、跟踪服务;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有需求的抗战老战士配发代步轮椅和助听器等。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抗战老战士送温暖、献爱心,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向部分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财政部、民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具体发放对象包括: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加强国有股转持后续监管
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投资运作符合105号令有关规定。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了重点工作包括:加快标准编制进度,对于已纳入建设计划但未按期完成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牵头单位要有效突破阻碍瓶颈,加快工作进度,务必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规范标准编制行为,编制支出标准应以市场难以发现支出标准、可量化、经常性的支出项目为重点,坚持急用先行;创新标准建设方式,标准建设工作既可由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专业机构承担;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技术改革创新、部门职能调整、财务制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健全标准应用机制;优化标准管理流程;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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