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各级财政实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4319.49亿元,同比增长11.2%,共支持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4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为此,财政部在河北、山东、湖南等省各选取1至2个市县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内容包括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以及工程实施取得的成效等。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施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明确了评价依据和内容、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和应用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地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
一、评价原则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应遵循“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科学规范、分级实施,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应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二、评价内容
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主要依据预算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其中,资金管理指的是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县)财政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项目管理指的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项目效益指的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其中,省级评价指标体系参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设置;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
三、评价实施及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在中央层面,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在地方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在市(县)一级,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办法对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时间点也做了明确规定。每年1—2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各地区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计算各地区最终得分,形成全国绩效评价报告。
其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须包括: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本地区自评总体情况;本地区对所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价不合格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