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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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事项
4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依法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确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为改善铁矿石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事项
4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依法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确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为改善铁矿石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公布
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明确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发布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明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包括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县)财政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整治检查范围是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整治检查对象:省级以下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整治检查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措施,更好地与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等进行衔接,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企业需求的有机衔接。支持出版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加大国家出版基金对涉及出版融合发展的出版项目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探索将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纳入重大项目支持范围,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年推进。
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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