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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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决定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助力贫困学子和技能型人才成长。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同时,会议决定,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生均...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决定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助力贫困学子和技能型人才成长。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同时,会议决定,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并抓紧研究完善高校助学贷款政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同时,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同时,要求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
财政部印发《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明确中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收回统筹使用。各部门应对一般公共预算以及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除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结余资金外,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收回。同时,明确政府性基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
开展2014年度中央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央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此次绩效评价是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工作层面进行评价,即考评省级财政(务)部门2014年度管理使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有关工作情况。绩效评价方式沿用往年的做法,即各地将考评材料整理、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此外,财政部将择机选择部分省份进行实地重点抽查。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实施方案制定,支农资金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组织保障工作,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清理规范收费基金,将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逐项落实到位,特别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进一步提高收费基金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收费基金立法;认真履行收费基金管理职责。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启动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为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提供保险服务。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应为从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市政公用领域将开展PPP项目推介工作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工作。《通知》要求推介项目必须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项目须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市政公用领域财政资金,优化调整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积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综合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推介项目予以支持。
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
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要求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加大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奶用能繁母牛良种补贴,探索奶牛胚胎补贴试点,继续实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扩大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全面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继续实施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项目,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探索通过建立耕地质量建设示范区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轻简、高效、操作性强的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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