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救济机制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措施相结合的单轨制救济体系,但在实践中,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反映出不少制度性瑕疵,如救济程序冗长,《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使用冲突致使监管主体不明等,其主要问题是居于救济体系核心环节的投诉受理机构的地位不独立。具体表现为:投诉受理机构与采购机构职能属性相近,易造成“采管不分”,监管与采购为同一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做“参加者”又当“裁判员”,无法有效发挥投诉受理机构的监管作用,所谓的供应商救济机制实则形同虚设。此外,投诉受理机构人员缺乏专业性。目前,供应商投诉受理机构为各级财政部门,缺少专业处理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诉问题的人员,投诉受理工作多由非专业人员代为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效率以及结果的公正。
他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机制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对供应商的救济都设置了完备的机制,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且独立的质疑及投诉受理机构。
1.美国——联邦会计总署
美国联邦会计总署下设于美国国会,现有40人从事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事务,其中律师22人。供应商可以针对...
虽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救济机制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措施相结合的单轨制救济体系,但在实践中,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反映出不少制度性瑕疵,如救济程序冗长,《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使用冲突致使监管主体不明等,其主要问题是居于救济体系核心环节的投诉受理机构的地位不独立。具体表现为:投诉受理机构与采购机构职能属性相近,易造成“采管不分”,监管与采购为同一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做“参加者”又当“裁判员”,无法有效发挥投诉受理机构的监管作用,所谓的供应商救济机制实则形同虚设。此外,投诉受理机构人员缺乏专业性。目前,供应商投诉受理机构为各级财政部门,缺少专业处理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诉问题的人员,投诉受理工作多由非专业人员代为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效率以及结果的公正。
他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机制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对供应商的救济都设置了完备的机制,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且独立的质疑及投诉受理机构。
1.美国——联邦会计总署
美国联邦会计总署下设于美国国会,现有40人从事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事务,其中律师22人。供应商可以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形成之前或者授予阶段的争议向会计总署投诉,一旦投诉受理,采购活动必须中止,会计总署应在10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美国联邦会计总署是独立于政府采购部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构,参与处理的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效地保证了投诉处理的效率与公正。
2.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局
政府采购审查局下设于日本内阁,是专门受理供应商对中央政府实体或与中央政府相关的实体进行采购提出质疑的机构,其成员由专家、学者、政府采购官员组成,目前政府采购审查局共7人,另外还有14名专业人员。此外,审查局还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设立具体的分支委员会,配备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负责更加专业的政府采购争议。审查局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内阁负责。
3.德国——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
德国联邦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办公室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组成人员为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争议的,可向审查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审查范围包括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以及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类采购。一旦受到审查即暂停活动,体现其严格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质利益的保护。
此外,瑞典、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也有类似设计,这些国家独立、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受理机构的设立,对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构建我国政府采购中独立的第三方投诉受理机构
从他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机制可以看出,设立独立的、专业化的政府采购质疑及投诉受理机构,可以使政府采购监管与投诉受理职能分开,保证了公正、客观的投诉处理决定。另外,独立投诉受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专业人员,可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投诉做出处理,实现了争议解决的专业性、高效性、公正性。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建立我国独立的投诉处理机构,以完善救济机制与政府采购制度,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1.机构设置
在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立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属于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隶属于其他任何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地位平等、共同工作。审查办公室同时实行垂直领导与管理,除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外还直接对上级审查办公室负责,上级审查办公室有权监督与指导下级办公室的工作,有权直接纠正下级办公室的错误。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设立,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权责划分以及必要性上都符合我国《地方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不会额外增加制度成本,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
2.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方式与一般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以相关专业人员为优先。其他工作人员均为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主要涉及法律、会计等。此外,审查办公室需注重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等专业人才机构合作,聘用专业人士组成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库,专门为处理政府采购中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充分发挥审查办公室的专业性。
3.职能
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投诉,并通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做出处理决定。因相关专业人员与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其地位更加独立,因此其所做出的处理决定相对客观公正,也更易于供应商接受,能更好地实现解决纠纷、保护投诉供应商利益的最终目的。
4.机制的运行
供应商向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并载明被投诉人具体信息、具体投诉事项及理由等,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投诉的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应不予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说明理由。投诉一经受理,除非涉及公共利益,采购活动即应暂停。投诉受理后,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于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并询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在投诉受理后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对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只是供应商救济机制中的一个环节,要与其它环节相衔接、相配合,共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首先,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先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质疑,在未得到满意答复或者逾期未得到回应时,才可以向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投诉。其次,审查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 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