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李波 王金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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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以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间接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再选取一部分商品和劳务对其进行“特殊调节”。2012年,我国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同比增长13.5%,与上年增速基本持平。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消费税在贯彻国家产业和消费政策,促进经济和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消费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
(一)消费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消费能力和财富存量收益的影响上。流转税的调控作用主要针对实际消费能力,其中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课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可以承担再分配职能,并部分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灰色收入、收入转移等调控失灵的不足。另外,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纳税人主要是高收入者或高消费者,而低收入者通常不纳税或缴纳少量的消费税,这也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二)消费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以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间接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再选取一部分商品和劳务对其进行“特殊调节”。2012年,我国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同比增长13.5%,与上年增速基本持平。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消费税在贯彻国家产业和消费政策,促进经济和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消费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
(一)消费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消费能力和财富存量收益的影响上。流转税的调控作用主要针对实际消费能力,其中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课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可以承担再分配职能,并部分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灰色收入、收入转移等调控失灵的不足。另外,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纳税人主要是高收入者或高消费者,而低收入者通常不纳税或缴纳少量的消费税,这也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二)消费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调控机制。消费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其调控机制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一是对奢侈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奢侈品与生活必需品是相对的概念,奢侈品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消费税对征税项目实行依据其价值额从价定率、依据其消费量从量定额或者复合计税方法,既计算比例税率又计算定额税率,显著提高奢侈品消费的成本,使消费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产生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把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转化为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再以补贴、补助的形式发放给低收入者。二是对生活必需品免税或低税。可见,消费税本身的性质决定其既可以在征收过程中通过税率设计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又可以为转移支付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间接地促进低收入者增收机制的建立,其结果必然会缩小高低收入者的贫富差距,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标。
二、现行消费税发挥收入分配功能存在的缺陷
(一)征税范围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消费税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已经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缺位和越位状况。如普通化妆品、黄酒、啤酒、汽车轮胎、摩托车等,原来的奢侈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其征收不仅不能起到调节作用,反而会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另外,对一些高档商品和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尚未征收消费税,如高档服装皮包、高档红木家具、私人飞机、高档餐饮消费等。征收范围的越位与缺位不利于消费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以及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时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等;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如成品油、黄酒、啤酒等;复合计征主要是白酒、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可见,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一是税率偏低。相对于奢侈品昂贵的价格来说,消费税对消费品成本的影响非常有限,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二是税率没有拉开档次,不能体现消费税的累进性。即使是奢侈品,其价格差别也十分明显。而现行消费税并没有区分其价格的差异,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纳税环节单一。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除金银首饰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环节征收。这种单一环节征收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征收,降低了征税成本,但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收征管链条,存在人为压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
(四)价内税的缺陷。价内税是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我国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的征收方式,税收成本包含在课税商品的价格中,销售发票并没有区别价款与消费税税金。对消费者来说,无法知道税额的多少,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不利于引导消费,削弱了消费税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
三、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消费税改革路径选择
(一)有增有减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应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为此,在结构性减税大环境下,应有增有减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首先,取消对部分消费品征税,尤其是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其次,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对一些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如射击、狩猎等娱乐服务业和高档洗浴、高档餐饮等高档消费。
(二)适当调整税率水平。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税负平衡点,以使其收入分配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一方面,对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高消费行为的征收实行高税率,且拉开税率档次。如对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及高消费行为可根据其价格的不同设计不同的税率级次,价格越高,税率越高。另一方面,适当降低一般消费品的税率,如摩托车、啤酒、黄酒应适当降低税率。
(三)完善征税环节。改变消费税生产环节单一课税制度,改革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实行多环节征税,这样可以使在生产环节漏征的税收在以后的环节得到补征;另一个方向是在单一消费环节征税,由于消费是生产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此环节征税,生产者将无法通过转移利润的方法来逃避税收,但是这种征税制度会使纳税人的数量大大增加,征管成本增加。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仍不高,全面推行单一消费环节征税还不太现实,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一些会计核算较健全的行业,如石油、汽车等,实行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部分商品可以实行多环节征税,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国家限制生产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双重征收消费税。而对高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并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把更多的应税消费品改为在消费环节征税。同时在消费税征收和税源管理上,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或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登记制度和生产消费信息共享制度,这就能从根本上保证消费税对分配不公矫正功能的发挥。
(四)实行价外征收消费税。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行明码标价,价税分离,促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所消费的商品里含有多少消费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意识,而且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五)改革流转税体系安排。现行流转税体系对消费税调控功能的发挥也有影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还没有把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影响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消费行为已经被纳入到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会产生重复课税问题,但如果不把这些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同一行业不同档次的消费都适用相同比例的营业税,则不能体现出对不同消费行为的调节。因此,一定程度上营业税限制了消费税征税范围向高档消费行为领域扩展,影响消费税引导消费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要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就要把消费税放在整个流转税体系中去考虑,注重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应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取消营业税,将其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高档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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