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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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
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公告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培育项目,城市以及家电生产、回收和处理大型企业建设废旧家电回收网络、优化废旧家电处理项目布局等,中央资金给予必要支持。研究完善基金征收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基金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落实基金“以收定支、自我平衡”机制。
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一)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补助,按飞机类型分成两档:单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80万元,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145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对疫情防控期间执飞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印发
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以下特点: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二是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明确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补助名额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倾斜,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实行招募计划单列,52个未脱贫县招募需求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加大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省份支持力度,扩大支医服务岗位招募规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三支一扶”人员的关心关爱,符合一线医务人员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要按规定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全面落实社会保险、一次性安家费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
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以下方向: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2020年综合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择优支持一批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县(不含市辖区,属于贫困县的区除外),对工作扎实的贫困县和前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地区适度倾斜,并加强对典型县的激励支持。有脱贫攻坚任务,特别是有未脱贫县和“三区三州”所在省份申报的贫困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申报县总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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