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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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大力度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力度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持续保持比较充分的就业。一要采取更有力措施稳增长、助创业,破除束缚市场主体发展的桎梏,拓展就业岗位。严密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情况,建立规模裁员和失业风险预警机制,支持企业稳岗,引导支持产业向中西部等地区有序转移。二要推动就业支撑措施抓紧落实到位。加大力度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资金,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切实做好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工作。三要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推出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努力做到结构调整中职工转岗不下岗,想方设法为农民工创造更多打工机会和条件。四要完善新就业形态支持政策,促进零工市场、灵活就业等健康发展,培育就业新增长点。
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印发
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
加大力度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力度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持续保持比较充分的就业。一要采取更有力措施稳增长、助创业,破除束缚市场主体发展的桎梏,拓展就业岗位。严密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情况,建立规模裁员和失业风险预警机制,支持企业稳岗,引导支持产业向中西部等地区有序转移。二要推动就业支撑措施抓紧落实到位。加大力度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资金,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切实做好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工作。三要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推出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努力做到结构调整中职工转岗不下岗,想方设法为农民工创造更多打工机会和条件。四要完善新就业形态支持政策,促进零工市场、灵活就业等健康发展,培育就业新增长点。
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印发
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对财政部门追责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扶贫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追责的形式包括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当重点向“补短板”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倾斜,向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倾斜,用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十二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已经支持的省份和其他中西部省份。对于除“十二五”时期已经支持的省份之外的其他中西部省份,中央对地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选取以下分配因素:地方彩票公益金收入,权重为55%;形成地方社会公益事业“短板”的相关重要人口因素(含当地贫困人口数、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和7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等,权重为45%。
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中央部门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其他情况。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
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工作坚持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同时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同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试点期限暂定3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有望发挥较强的带动效应。
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从2019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明确
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政府补助范围: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兵员大省、中西部非兵员大省、东部兵员大省、东部非兵员大省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给予补助。1978年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达40万人以上的,认定为兵员大省。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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