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4 作者:王岳龙|王旭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中国财政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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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下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后,我国支持创新创业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全国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发展的活力被有效激发。但在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众创空间同质化、过度依赖财政补贴、制度不完善、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本文拟对“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的联动关系进行分析,并梳理出财政促进“四创”联动发展的政策建议。
“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的联动关系分析
“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虽然各有界定,涵义不同,但是相互之间并不割裂,而是相互关联。
创客是创新、创业、创投的主体。创客是创意的主体。没有创客的创意,就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创业和创投。创客首先把创意转化为创新,而后又借助创投,开展创业,是推动“四创”联动发展的第一主体,是创新、创业、创投的土壤。
创新是创客、创业、创投的前提。创客的本质是创新。一方面,创客必须具有创新精神,一个人没有创新精神就不可能成为创客;另一方面,创新在本质上是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客行为,是创客的升华。创业是创新的实现过程。没有创新,就没有创业,而没有创业,创业投资也就失去对...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下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后,我国支持创新创业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全国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发展的活力被有效激发。但在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众创空间同质化、过度依赖财政补贴、制度不完善、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本文拟对“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的联动关系进行分析,并梳理出财政促进“四创”联动发展的政策建议。
“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的联动关系分析
“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虽然各有界定,涵义不同,但是相互之间并不割裂,而是相互关联。
创客是创新、创业、创投的主体。创客是创意的主体。没有创客的创意,就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创业和创投。创客首先把创意转化为创新,而后又借助创投,开展创业,是推动“四创”联动发展的第一主体,是创新、创业、创投的土壤。
创新是创客、创业、创投的前提。创客的本质是创新。一方面,创客必须具有创新精神,一个人没有创新精神就不可能成为创客;另一方面,创新在本质上是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客行为,是创客的升华。创业是创新的实现过程。没有创新,就没有创业,而没有创业,创业投资也就失去对象。因此,创新是创业和创投的前提,创业、创投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创新繁荣的前提上。
创业是创客、创新、创投的基础。从创客到创业要经过两个“惊险的一跃”:第一跃是从创客跳跃到创新,关键是创客行为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前景被关注、被认可。根据有关学者研究估测,约只有1/100的创客行为能够最后升华为创新。第二跃是从创新跳跃到创业。创新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承担技术风险,而创业则需要承担比创新更大、更多的风险,除了创新一般面临的技术风险外还要承担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等等。一旦创新开始向创业跳跃转化,创客就转化为创业者,创客和创业者是“四创”联动发展的根本主体和推动者。创客向创业的跳跃过程为创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空间。
创投是创客、创新、创业的条件。在创客向创业转化升级的两个“惊险的一跃”过程中都需要创投发挥关键性作用,创投要根据社会和市场发展趋势、需求变化趋势和市场竞争趋势在众多创客和创新项目中遴选出具有经济价值的创客、创新项目,并投入相应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促进创客、创新项目成功转化升级,进而创造社会和经济价值。总体上,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呈现下图所表示的联动关系。
促进“四创”联动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财政促进“四创”联动发展,应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和促进产业升级为轴线,重点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财政扶持资金市场化运作。创新和完善财政扶持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是改善“四创”联动发展环境的关键。传统无偿资助方式,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又易滋生寻租与腐败。企业往往重资金争取,轻资金使用。“撒胡椒面”的使用方式、绩效考核的不到位和专业能力的缺乏都导致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同时,在WTO框架下,传统无偿资助方式的扶持资金具有明显的专向性,一旦被认为使扶持企业获利,就构成违反WTO《补贴协定》规定的要件,可能限制被补贴企业的国际市场进入,甚至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为此,财政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应更多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市场化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偿使用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重点发展母基金形式的产业引导基金。一要完善运作模式和机制,兼顾政策性和市场化运作。要制定严格标准,选择市场上成熟的基金管理者,并依托科学的考核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后续管理。二要完善治理机制。应明确界定资金运行机构内不同性质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国有资本应更多通过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参与来影响公司经营,避免直接干预日常经营。三要做好投资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四要制定差异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如果扶持效果好,政府对投资基金中合作的民间资本方可给予大幅让利,比如降低政府优先股股息率或制定免息政策等;对中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公司,可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以合理补偿政策性投资项目的高风险。五要建立相容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六要做好信息公开。要确保整个资金运作和使用过程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同时对资金管理机构产生有效的外部刺激。此外,财政应更加积极开展科技金融,更好撬动银行资金。
(二)依托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创客空间。虽然只有小部分创客行为能转化为创新和创业,但那些纯粹的、非经济目的创客行为却是创新、创业诞生的土壤,其所蕴含和激发的创新精神以及创新、创业机会是创新和创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公益性创客空间,开展创客教育和创新教育,这样既有利于提升学生和社会的创新能力,促进创客主体的多元化、年轻化,培育“四创”发展的土壤与氛围,又有利于节约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图书馆等传统公共设施角色转型,提升竞争能力,更好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功能与作用。
另外,公益性创客空间也可以与市场化创新、创业平台和创投企业合作建设。政府可以免费提供场地和信息服务,目的是提高新媒体条件下图书馆等公共设施的活力和社会效益。创新、创业平台和创投企业则可将其服务前置,既可以扩大自身影响力,又能减少投资或扶持项目的信息不对称,增加经营效益。在公益性创客空间建设过程中,财政一方面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与保障,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创客空间与社会专业机构合作的资金投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原则,为公益性创客空间发展创造规范的制度环境。
(三)加快地方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当前,我国一方面缺乏面向创客、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尤其缺少面向行业的技术先进、共享度高、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共技术平台;另一方面许多科研院所却存在科研仪器设备利用率不足、闲置浪费严重的问题。同时,各地创新要素与当地创新体系融合度差,如院校的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与当地产业需求匹配度不高,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脱节。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脱节,既造成资源浪费,也增加社会成本。
因此,要充分利用地方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建设面向地方创新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地方财政一方面要加大共享平台系统的软硬件投入,另一方面要创新平台使用方式,规范平台运行制度。其重点包括:一是把当地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仪器和设备共同纳入平台,促进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互补使用,可以在平台设立电子服务积分,相互认可。二是要制定完善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外服务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促进科研院院所对外服务功能的发挥。三是可以发放科技券等,支持创客、创新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当地创新设施,开展创客、创新和创业活动,要更加注重引导当地创新体系与本土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最大程度发挥创新资源对当地的贡献作用。
(四)推动“创客、创新、创业和创投”融合发展。促进“四创”融合发展,要重点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与创业投资的融合发展。要以创新、创业平台为载体促进创客、创新、创业和创业投资的融合发展,实现创业生态圈创新链层面的整合与融合。创业平台与创业投资的融合点包括:一是在新产品、新产业生长点的融合;二是在专业领域方面的融合;三是在营造创业、创新的集聚空间方面的融合。由于创客和创业过程都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创业平台和投资机构为降低风险,其投资领域必将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趋向于选择各自熟悉的行业领域。通过融合,创业投资能够减少搜寻成本,直接找到创新的源头。促进创新、创业平台与创投的融合,关键要理顺创新、创业平台与创投的利益分享机制。
在推动“四创”融合发展过程中,财政应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一要根据“四创”融合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完善国有股股权定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和体系,制定相应奖补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要减小现金直接补贴力度,改明补为暗补。减少对房租的补贴,加大对网络、水电等运营费用的补贴和优惠力度,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率。二要加快信用体系、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四创”主体融合发展的环境。三要完善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发挥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自组织作用。要加强创新创业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积极鼓励创业投资协会、天使投资联盟、创客空间联盟、孵化协会、创客联盟、创业者联盟等参与创新创业生态治理,构建完善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参与的创新创业治理体系。在创客教育、人才培训、创客与创新文化培育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加大向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购买服务规模。同时,加大对行业协会、创新创业平台举办的“四创”相关展会、竞赛等交流展示活动的补贴力度。
(五)着力发展专业创客空间。目前,我国创客空间总体上以综合类为主,入住的创客团队和项目专业聚集程度较低,项目类别分散,不利于产业要素聚集效应的产生和创新、创业团队社会资本的形成。各地的财政扶持政策以房租补贴等为主,过度关注创客空间面积、孵化团队数量等量化指标,而忽视项目质量、项目结构、支持效果等质量指标。创客空间同质化、财政扶持政策普适化是影响我国创客空间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现有创客空间和创新创业平台,定位多集中于互联网应用、新兴高技术、文化创意等产业,对我国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针对性不足、推动力较弱。
因此,财政应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的导向性,大力发展专业创客空间,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的整合。应依托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发展各类专业创客空间,促进专业创新、创业人才聚集,提高行业整体创新效能。此外,应打造服务全球创客和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国际众包平台。要出台相应的财税政策,积极促进创客空间和国内外众包网站合作,使创客和威客(即Witkey,是指那些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智慧、知识、能力、经验转换成实际收益的人)融合发展,集中吸引和培育一批国际化创客和威客,打造国际化创客和众包平台。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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