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迟艳英|李丰伟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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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就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而言,加快建立以房租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引入市场机制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最有效形式,也是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有力举措。
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启示
德国是公认的住房保障问题解决的比较好的国家之一,住房私有率仅为50%,一半的家庭租房而非买房,住房租售价格长期保持稳定,供需持久保持平衡。综观其住房保障政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主要包括社会住房制度、房租补贴制度、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自有住房促进等四种,并分别有《住房扶持法》 《住房补助金法》 《住房租赁法》和《私人住房补助金法》为其提供法律框架,被称为德国住房政策的“四大支柱”。目前,德国住房保障方式已从鼓励建设社会住房向发放房租补贴转变,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人群向中低收入人群扩展。
(一)社会住房制度。德国社会住房除“二战”后住房极度紧缺时期外,政府很少直接主导建设社会住房,而是运用市场机制,主要通过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就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而言,加快建立以房租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引入市场机制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最有效形式,也是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有力举措。
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启示
德国是公认的住房保障问题解决的比较好的国家之一,住房私有率仅为50%,一半的家庭租房而非买房,住房租售价格长期保持稳定,供需持久保持平衡。综观其住房保障政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主要包括社会住房制度、房租补贴制度、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自有住房促进等四种,并分别有《住房扶持法》 《住房补助金法》 《住房租赁法》和《私人住房补助金法》为其提供法律框架,被称为德国住房政策的“四大支柱”。目前,德国住房保障方式已从鼓励建设社会住房向发放房租补贴转变,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人群向中低收入人群扩展。
(一)社会住房制度。德国社会住房除“二战”后住房极度紧缺时期外,政府很少直接主导建设社会住房,而是运用市场机制,主要通过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住房,政府侧重加强监管。社会力量投资社会住房收益不高,但比较稳定、风险小,而且社会住房“谁投资谁所有”“限定期限后可自由出租出售”的产权制度设计,调动了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二)房租补贴制度。发放房租补贴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住房补助金法》规定低收入居民可以向地区政府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家庭规模、租金费用、住房水平、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根据资料显示,德国约有11%的家庭申领了房租补贴,政府每年需支付房租补贴约155亿欧元。
(三)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持续稳定的住房市场是德国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经过多年发展,德国逐步形成了由社会住房与私人房屋在内的统一的住房租赁市场。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德国政府不断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当前的《住房租赁法》实施“退租保护”和“房租管制”政策。“退租保护”指承租人可以按照意愿和出租人解约,但出租人提出解约要求则要符合法律规定。“房租管制”即各州政府每年确定房租指导价,三年之内租金涨幅不得超过15%,且不得高于当地房租指导价的20%以上。这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快建立以房租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向房租补贴转变,是大部分国家的发展经验,其实践充分证明,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的最有效形式。同时,建立以房租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既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重构“公平、统一、高效”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也有利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国需要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合理谋划、稳步推进,加快建立以房租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完善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住有所居。
(一)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发放房租补贴,初始阶段不宜将范围放得过宽,首先要保障的是城市贫困家庭,同时,将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中的困难居民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避免权力人员侵占公共利益,导致资源错配。随着政府财力增加,逐步将更多中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二)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按照住房保障保“有房住”而非保“有房产”的思路,稳定实施发放租房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引导一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采取租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引导理念的转变,也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城市化进程中人口高流动性特点,降低整个社会的住房成本和负担,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从具体措施来看,应加快建立健全租房法律法规,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租房补贴制度的落地;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和出租方合理收益预期,动态合理确定房租指导价,明确最高涨幅,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面向低收入群体出租的房屋,可给予适当税费减免;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长租公寓,发展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做大住房租赁市场。
(三)建立房租补贴市场化定价机制。政府确定“租房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价格动态调整,不能与市场价格过度脱节。但也应借鉴德国经验,利用“租房补贴”金额及房租指导价,合理引导住房市场价格,抑制房价非理性过快上涨。
(四)灵活确定其他住房保障方式。除了房租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外,保障方式选择也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群众需求。比如,以“收入/房价”作为一个考量指标,在住房购置相对成本较低的的三线以下城市,可以考虑居民安居置业成本较低、愿望更高的实际情况,设计“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套制度,但为更好地体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对租房者的补贴要优于购房者的补贴,引导住房困难群体理性选择住房保障方式。同时,公租房制度仍作为我国住房制度的有益补充,在保障特定对象住房问题上,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李艳芝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
问: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答: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比如,政府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合法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确需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实施。再如,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这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当然,对于哪些事项不能购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际推进,在对具体事项的认识上可能还会有变化。
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常见工程有哪些?
答:《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规定,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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