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本刊记者|★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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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财政税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税制改革,加快税收立法,积极务实开展税收对外交流合作。
强化攻坚克难意识 持续深入推进税制改革
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对装备...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财政税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税制改革,加快税收立法,积极务实开展税收对外交流合作。
强化攻坚克难意识 持续深入推进税制改革
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明确了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
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18年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征税,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此次改革还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广大纳税人的税负得到普遍降低。
做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调研、跟踪分析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试点省份财税、水利部门座谈会,评估试点政策,听取地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培训,梳理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目前,扩大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征管顺畅,税收对水资源利用的调节作用逐步显现。
积极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系统第一阶段的建设思路,报请国务院批复建立了个人信息系统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和部门分工方案,认真筹备召开第一次会议。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明确了个人信息系统第一阶段建设的法律依据。推动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了对内地(大陆)居民以及港澳台居民、华侨等非户籍居民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开展个人信息资源调查和数据分析工作,研究设计了个人信息资源调查表,开发了专门的调查软件,召开了中央和省级部门专题会议,组织50个中央部门和各省市省级部门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资源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整理分析。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加快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圆满完成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及实施条例修订。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其中部分减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立法取得积极进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8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税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资源税法草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同时,结合税法草案审议情况,修改完善税法实施条例初稿及说明。
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政策作出细化规定。举办地方财税部门业务培训班,加强税法宣传、政策解读和辅导培训。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运转顺畅,税费制度实现平稳转换,各界反映良好。
积极推动增值税立法。研究我国现有增值税相关法规对基本税制要素的规定,结合目前现有法规以及国际经验,起草增值税法草案。同时,进行增值税税制要素国际比较研究。
积极主动作为 深入开展国际税收交流合作
深入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推动建立公平可持续现代国际税收制度。财政部全面深度参与G20涉税公报磋商。全方位、深层次推进BEPS项目落实。充分利用财政部代表当选BEPS包容性框架指导委员会副主席的机会,认真参与包容性框架会议以及BEPS等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我税收利益;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推进四项最低标准的国内落实;深入研究和审慎评估BEPS通用方法和最佳实践等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等BEPS要求以及中国落实相关规则的方案进行预研究。充分利用财政部代表担任数字经济工作组执行局副主席的有利地位,系统提出我方意见,引导推动中期报告顺利发布,我方意见基本被报告吸收。广泛调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多方了解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政策的改革动向,并就数字经济方案征求我国数字经济企业意见,分析利弊,为我妥善应对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高标准、多领域,提高税收透明度。
深度参与涉税磋商与谈判,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财政部积极配合商务部,牵头做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工作,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等协定的涉税条款的谈判工作。认真做好IMF第四条年度磋商、世贸组织第七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参与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等工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税收能力建设。与OECD联合召开国际税收研讨会,共同探讨了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税收措施走向、美国税改对全球的影响、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前沿领域议题。参加财产税批量评估研讨会,交流学习国际财产税发展趋势、改革经验。与OECD税收政策与征管中心专家及其团队就我国加入其全球政府收入统计的技术可行性进行研讨等。开展“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税收问题调查,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加强双边税收政策交流与合作;,认真参与中法、中英、中日、中欧、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议题设计等工作;做好亚欧首脑会议、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等涉税议题研究工作。研究国际组织和相关协定的涉税问题。
密切跟踪国际税制动态,为国内政策制定提供经验借鉴。广泛搜集世界主要国家减税规模,同时就全球税制改革趋势、OECD国家消费税制课税趋势、OECD国家税负水平及我国税负水平的比较等进行研究,为我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跟踪美国、日本、印度、法国、阿根廷、韩国、澳大利亚等近10个主要国家的最新税改动态,为国内税制改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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