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粮食是澳农产品中重要出口产品。其中,小麦国内消费10%,90%出口;其他粮食国内消费20%,80%出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澳大利亚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粮食市场机制。
一、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经营主体主要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粮食经营机构和其他经营实体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州的粮食储运公司、种子联合公司等,政府经营粮食的机构有小麦局、大麦局等;其他经营实体是除以上两类经营主体以外的各种从事粮食加工、流通的企业。
1.小麦局。在澳粮食作物中,最重要的是小麦,占粮食作物产值的54%,每年总产值在23亿澳元左右。其次是大麦,占16%。因此,澳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麦局和大麦局,分别负责小麦和大麦的购销业务。小麦局是联邦政府的粮食经营机构,大麦局是州政府的粮食经营机构。在1989年以前,小麦局作为政府的专门经营机构,在小麦购销活动中处于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统一负责小麦的国内购销和出口经营,政府对粮食经营进行补贴。后来补贴取消,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信贷保证金,为粮农贷款担保。1989年颁布了...

粮食是澳农产品中重要出口产品。其中,小麦国内消费10%,90%出口;其他粮食国内消费20%,80%出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澳大利亚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粮食市场机制。
一、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经营主体主要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粮食经营机构和其他经营实体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州的粮食储运公司、种子联合公司等,政府经营粮食的机构有小麦局、大麦局等;其他经营实体是除以上两类经营主体以外的各种从事粮食加工、流通的企业。
1.小麦局。在澳粮食作物中,最重要的是小麦,占粮食作物产值的54%,每年总产值在23亿澳元左右。其次是大麦,占16%。因此,澳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麦局和大麦局,分别负责小麦和大麦的购销业务。小麦局是联邦政府的粮食经营机构,大麦局是州政府的粮食经营机构。在1989年以前,小麦局作为政府的专门经营机构,在小麦购销活动中处于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统一负责小麦的国内购销和出口经营,政府对粮食经营进行补贴。后来补贴取消,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信贷保证金,为粮农贷款担保。1989年颁布了新的小麦法,成立吸收农场主代表参加的小麦局理事会并建立小麦产业基金,使小麦局带有明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色彩。
2.粮食储运体系。澳大利亚粮食流通实行商流与物流分开运营。商流由小麦局等粮食流通组织承担,负责开展小麦等粮食的国内外贸易活动,对粮食拥有经营权;物流由粮食储运公司承担,即根据小麦局等粮食流通组织的要求,具体负责小麦等粮食的收购、检验、装卸、储存和运输,收取储运服务费,没有粮食经营权。这两套机构既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又是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所有粮食的收购、储存和出口装运等具体业务,都是根据小麦局和有关州粮食流通组织的委托,由粮食储运公司组成的集中储运系统完成的。公司宗旨是以最低的费用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最好的储运服务。目前每吨小麦收取储运(从收购到出口的全过程)费用16—18澳元,一般只占出口销售价格的6—8%。
二、粮食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1.在国内市场上,粮食流通由独家经营转变为多家竞争经营。澳大利亚粮食流通实行的不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控制。小麦出口基本上还是由小麦局垄断经营。尽管从1989年起,澳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较大的变革,但小麦出口垄断经营的局面并未改变。由于改制后的小麦局的利益与农场主趋于一致,绝大多数农场主都赞成和拥护小麦局出口垄断经营。但在国内市场上,政府改变了小麦局独家经营的地位,支持多家经营主体开展竞争经营,给粮食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小麦局竞争实力较强,目前在市场上仍占主导地位,经营的小麦数量占国内流通总量的70%。与此相应,其他粮食品种在国内市场也实行了与小麦类似的多家竞争经营政策。
2.粮食购销价格由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澳粮食经营实行市场价格,政府不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直接干预。由于澳粮食80%以上出口,国际市场的价格对澳粮食价格起最终的决定作用。澳小麦收购价格的制定大体分为三步:(1)由小麦局参考近三年国际市场小麦销售价格的平均水平、国际市场供给与需求和主要期货交易所行情等因素,预期来年国际市场的小麦销售价格,提前公布来年可能以何种价格收购。粮食生产者愿意以这种价格出售小麦的,就与小麦局签订销售合同。(2)首次预付大部分粮款。在生产者交售小麦时,小麦局通过粮食收购站预付给农民80%的粮款。(3)最后结算时再支付全部粮款。一般在第二年3月以后支付剩余的粮款。这次支付多少、能否结清,取决于粮食是否已全部出售、货款回笼进度和粮食的最后卖价等。小麦局除收取收购、储运费用外,销售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全面返还给生产者。
3.粮食产业随着市场需求逐步延伸。澳大利亚国内粮食市场放开后,农场主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促进了粮食产业的发展。农场主除在国内兴办粮食加工企业加工转化粮食外,还通过小麦局在国外合资兴办粮食加工企业。如在我国深圳办合资性质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下一步还准备在国外,主要是亚洲兴办面包等成品性粮食加工企业。小麦局已把粮食深加工作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点目标,并在小麦基金中专门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发展粮食加工业。
三、澳大利亚政府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作用
1.政府粮食管理机构的设置。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粮食管理机构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设置的,在粮食生产和市场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全国粮食生产和销售的立法和制定有关政策,州政府负责各州粮食生产、储运和销售工作。澳联邦政府初级产业和能源部代表联邦政府负责粮食政策和科研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贸易、质量检验、营养健康和科研开发五个方面的政策,直接管理的品种主要是小麦和大麦,其他粮食品种由州政府管理。
2.政府有关粮食产业的政策措施。从有利于增强本国粮食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这一基本点出发,在粮食对外贸易方面,实行垄断经营;在生产方面,鼓励农场尽可能多地生产市场看好的粮食品种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同时,澳政府还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和推广的力度,鼓励农场在粮食品种、质量和耕种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以提高农场经济效益。为了增强粮食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澳政府非常重视粮食质检,在每个粮食收购点和进出口港口都设有质检设备、配有质检人员,以保证粮食质量。
3.政府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手段。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发达,市场秩序井然,主要得益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管理。一是任何机构设立,其职能都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政府、企业、科研单位该做什么,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得非常具体。如粮食储运机构有粮食储运法、粮食科研机构有粮食研究与开发法。二是市场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运和交易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小麦销售有小麦市场法,大麦销售有大麦市场法等。政府管理经济的有关政策,主要通过立法程序,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作出规定。政府调整经济政策,也尽量通过立法程序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三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凡是法律明确的条文,各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