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延伸监督,增强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在财政监督的内容上,要由以往的重收轻支、重检查轻管理、重预算内轻预算外,向涵盖财政收、支、管与财政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方面延伸。
2.健全有关制度,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充实财政监督队伍。
3.结合经济运行特点,增强财政监督的针对性。收入方面,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征管质量和国库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的监督;支出方面,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款和使用效益情况的跟踪问效。
4.明确职能范围,增强财政监督的协调性。工作中,财政部门要积极搞好与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能范围,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