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的单位、项目和资金。凡使用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共物品、工程建设或者服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须实行政府采购。
2.认真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把政府采购计划与单位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在推行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计划。
3.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银行专户,对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政府批准的申请采购项目,凡属财政拨款或预算外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采购专户;属事业性收入或其他资金来源的,由申请单位于采购前按申请表所列金额将资金汇入到采购专户。
4.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审批制度,认真处理好政府采购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从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出发,把评估各项新的购买申请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同原有的国有资产存量和分布状况结合起来,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达到优化配置财政性资源的总体目标。
5.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