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30 作者:蔡法言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大]
[中]
[小]
摘要: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行政复议法》颁布背景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所进行的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这种层级监督需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和发挥作用,因而是一种被动的层级监督形式。第二,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行政救济措施。它通过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予以补救,同时也可以挽回行政机关造成的不良影响。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始于建国初期。早在1950年10月12日政务院批准、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行政复议法》颁布背景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所进行的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这种层级监督需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和发挥作用,因而是一种被动的层级监督形式。第二,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行政救济措施。它通过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予以补救,同时也可以挽回行政机关造成的不良影响。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始于建国初期。早在1950年10月12日政务院批准、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声请复核处理。”这里的“声请复核处理”,就是指“申请复议”,被认为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的雏形。其后相继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暂行海关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1979年以来,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发展,绝大多数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复议作了规定,但都不很全面,不很规范。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有关问题作出了比较全面和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健全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经过多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五次、第六次、第九次会议上对国务院提交的《行政复议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在第九次会议上全票予以通过。
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有利于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对行政权造成的损害给予事后救济的法律制度体系。行政复议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行政复议条例的法律层次较低,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提高了法律层次,增强了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第二,增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力度。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服务”应当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宗旨和根本任务。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行政管理实践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违法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必须建立事后补救制度,具体设定排除行政侵权行为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行政复议制度就是这样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了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审查权,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方式,明确行政复议不允许收费等方面更体现了便民原则等等,都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行政复议不仅是解决行政争议、对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内部实施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同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从发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到审查、解决问题都有特定的程序和办法,因而行政复议比其他监督方式更为开放,直接置于公众、司法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行政复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对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护,将会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三、《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法》分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复议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等等。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与受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辩,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四,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转送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转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