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凡有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地方,都要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是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来源的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是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到位的地方,省财政要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三是要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工程招投标,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决算。
四是要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是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和市县都要按照与省财政签订的转贷协议,认真测算还款来源,制定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同时抓好项目建设,提高项目效益,增强项目自身的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