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投资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以既有投资主体先期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存量为对象,由另一个投资主体对其进行的再投资,主要包括收购、兼并原有企业产权以及购买其他企业多余固定资产等的投资行为。不难看出,这种存量投资方式只有在产权流动和重组已成气候的既定前提下才有可能。在产权流动和重组过程中,配合存量资产的调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和鼓励存量投资的政策措施,为存量投资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和必要条件。例如国家明确规定了被投资企业的费用剥离政策。由于存量投资是纯粹的资本重组行为,投资人不应承担资产重组之外的各项无关费用。在这方面,国家允许对拟出售产权的企业债务、富余人员和企业办社会方面的费用进行剥离,并制定相应政策加以保证。再如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对投资主体购买产权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验资、法律保护等方面都有针对性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存量投资行为的实现。这是我国存量投资方兴未艾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支撑。
在现行的存量投资实践中,投资主体实施投资行为,一方面得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遇到了来自政策层面的某些阻碍。从财税政策看,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体制,企业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投资主体如果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财政级次的存量投资,必然引发纳税主体的改变,直接影响被并购企业原出资方的政府财政收入相应减少。当地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投资主体的并购行为持否定态度而使存量投资行为被迫搁浅。从金融政策看,我国商业银行总行对各地分支行的信贷管理,一直沿用切块分配贷款指标的体制。而很多存量投资涉及跨地区并购企业,当甲地企业并购乙地企业产权时,甲地企业只能在其所在地银行申请贷款,而不能在乙地申请。这就会由于甲地银行信贷规模限制而无法实施对乙地企业的并购。从行业管理政策看,我国多年实行的行业管理实际上是部门管理。当行业管理与部门利益发生冲突时,行业管理政策往往让位于部门利益。有些从行业发展角度看需要鼓励的企业并购行为,却囿于部门利益而难遂其愿,这就不能不严重阻碍企业跨地区、跨部门投资并购产权。就企业人事管理体制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大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任免,当一个企业收购了另一个企业的产权,按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者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由于存量投资活动而改变了产权主体,但原政府部门并未将企业人事管理权转交给新的产权主体,造成存量投资者权利不能及时到位。这些政策的逆向调节作用,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存量投资的健康运行,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针对以上政策层面上出现的弊端,解决的途径只能是深化改革。一是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革除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做法,使征税权与企业产权分开,把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使纳税主体不因产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存量投资行为中财税政策障碍。二是深化改革金融信贷管理体制。在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各地分支机构信贷管理由过去的贷款规模管理转向资产负债管理,使企业的贷款需要不因产权异地易位而受影响。三是加快政企职责分开和政府机构改革步伐,还企业以完全的独立自主经营权。政府与所投资的企业完全脱钩,不再与企业存在利益上的关联,也不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