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朱彦 曾德超 (作者单位:财政部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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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两年,财政部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的财会管理,提高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对1995年度外资企业会计决算进行了检查;二是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资企业财税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据统计,1996年被检查的11043户外资企业中,5052户有违纪情况,违纪金额20多亿元,应补交财政收入近5亿元。1997年被检查的1645户中央部门所属的外资企业,违纪金额近8亿多元,应上缴中央财政近3亿元;另查出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近6亿元。从监督检查结果看,外资企业发展很快,在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管理也在不断改善和加强。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假合资或出资方式不规范。一些合资企业在办完注册登记后,又将资金抽走,企业由中方支撑;一些中方企业与外商串通,由外方出手续,假借外方名义投资,付外方合作费;一些外方以债权充抵股权,名义上是企业股东,实际上是借钱给企业,收取高额利息等等。如某公司注册资本96万美元,按合同规定外方应以现金出资24万美元,但...
近两年,财政部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的财会管理,提高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对1995年度外资企业会计决算进行了检查;二是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资企业财税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据统计,1996年被检查的11043户外资企业中,5052户有违纪情况,违纪金额20多亿元,应补交财政收入近5亿元。1997年被检查的1645户中央部门所属的外资企业,违纪金额近8亿多元,应上缴中央财政近3亿元;另查出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近6亿元。从监督检查结果看,外资企业发展很快,在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管理也在不断改善和加强。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假合资或出资方式不规范。一些合资企业在办完注册登记后,又将资金抽走,企业由中方支撑;一些中方企业与外商串通,由外方出手续,假借外方名义投资,付外方合作费;一些外方以债权充抵股权,名义上是企业股东,实际上是借钱给企业,收取高额利息等等。如某公司注册资本96万美元,按合同规定外方应以现金出资24万美元,但实际上是中方付72万美元给外方购买设备,合资企业最后得到的是外方自己填制的96万美元的发票和无法使用的设备和模具。又如某公司外方投入90万元人民币,在汇来一个星期后,就以贷款的名义全额返还外方。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由于外资企业的特殊性,造成会计人员流动性大、会计工作不连贯。加上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部分企业领导忽视财务管理,导致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算假帐的现象不断发生。突出表现为:一是不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建帐,假造会计凭证、帐簿,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白条入帐、记帐凭证与原始单据不符、无经办人员签章、原始凭证不齐全、不按规定设帐、不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忽视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凭证丢失、帐册不全。三是财会机构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有的会计、出纳由一人担任。四是无中文记帐。
(三)扩大开支范围、乱列成本费用及营业外。主要表现是:超标准提取业务招待费、坏帐准备、职工福利费;在差旅费中列支开发区津贴、中餐补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固定资产;提前提取未使用、未入帐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及职工集资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直接进财务费用,多摊递延支出等。如某电厂在成本费用中多提职工福利费672.84万元,某公司将未入帐的固定资产提前提折旧,造成多提折旧182万元。又如某公司1996年将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55.63万元,直接进财务费用。还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费用中多摊销递延支出68.7万元。
(四)漏计少计收入,帐外设帐,隐瞒利润。有的企业销售收入直接在往来帐中核算;还有的企业将废旧物资及废品出售收入转入工会帐户,并将其大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及福利等支出。如某房地产公司将补偿收入、地皮收入和租金收入共计1071万元挂预收款帐户,不按规定实现销售。
(五)弄虚作假,造成企业盈亏不实。企业通过少提、少摊或多提、多摊成本费用等手法,随意调整盈亏,达到逃税的目的。如某公司把应由外方因违约而承担赔偿的损失,采取加大企业亏损的办法,擅自提取应付中方利润420万元,致使企业虚亏。又如某公司1995至1996年转移收入70万元,多提费用30万元,虚减利润117万元,人为推迟获利年度,偷逃所得税42万元。
(六)擅自测算综合所得税税率,漏缴企业所得税。如某公司擅自计算出公司本部的综合所得税率为6.2%,另一公司自行计算出公司本部1995年的综合所得税率为11.09%、1996年为13.834%,按国家规定税率15%计算,两户企业共漏缴所得税2906万元。
(七)应作未作纳税调整。如营业外支出中的罚款和滞纳金以及交际应酬费超支等,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八)钻优惠政策空子,逃避税收。如某地有三家与同一台商组建的外资企业,产品基本相同且共用仓库,出口由台商包办,为钻“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空子,把三家企业所有利润体现在一家免税期内的企业,等这家企业过了“两免三减半”,产品销售又体现在另一免税期内的企业。又如某公司在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三年将满时,为了在减免期间多实现利润,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有意少摊材料成本差异208万元,将应由减半纳税期内的支出后移至全额纳税期内,造成1996年虚盈。
(九)损害中方权益。主要表现:一是以设备形式投资,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价值鉴定;二是转移、无偿占用企业国有资产;三是未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基金、退休养老和待业保险金、福利及工会经费等五项基金,损害了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企业外方分得利润的比率明显高于外方投入资本的比率,侵占了中方利益。如某有限公司将外方投入设备未经商检部门价值鉴定,便以222万元作为外方投资入股。又如某公司通过将结余的劳务费拨付给其他性质不同企业2.69亿元的方法,造成国有资产的转移。还如某公司1996年少提职工退休养老金27万元、职工待业保险金2万元,1996年少提中方职工保险、养老金及住房补贴67万元。
(十)违规抵扣进项税。主要表现:一是企业购置生产资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按进价折算进项税额;二是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和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装修费用、免税产品等,违规抵扣进项税。如某公司1996年9月至12月间,共违规抵扣试生产期间耗用材料物资和职工生活用煤进项税335万元。又如某合资企业购置生产资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按购价折算进项税额17.05万元。
(十一)少计销项税,漏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将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未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如某公司1996年将购进的广告物品无偿赠送他人,不按视同销售行为记帐,少缴增值税87.2万元。
(十二)随意转帐,偷漏增值税。如某公司1996年将报废材料430.83万元转入管理费,其进项税金73.24万元也转入管理费,漏缴增值税73.24万元。又如某公司通过应付款等科目转帐,偷逃增值税18.3万元。
鉴于上述问题严重存在,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改革步伐和管理力度。
一要完善财税法规,强化监督检查手段。尽早制定外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办法,使检查出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前对外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只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有明确规定,而此文件对违反财政法规不分金额大小只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太轻,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要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许多外资企业反映,对目前国家颁布的很多财税法规他们知之甚少。亟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力度。近年来,有关外资企业的财税法规下发得并不少,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对于新的财税法规,如果不及时宣传,不及时对执法人员和外资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很难保证政策得以贯彻。因此对执法人员和外资企业财会人员定期进行较为系统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非常重要。
三要严格中外方投资管理,避免资金不到位或假合资。外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付认缴资本的时间和出资方式。对各种出资方式要严格控制,特别对以无形资产或实物形式出资的企业,应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重置或价值证明。企业依据文件及单据作为会计记帐依据,注册会计师据此为验资依据。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应将验资报告送主管财政部门审查。
四要抓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外资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外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财政登记、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备案、联合年检等有效的管理方式,建立起财政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切实加强企业财会管理与财政监督工作。
五要建立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外资企业要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年、季、月会计报表。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和完善外资企业财会信息系统,运用财会信息资料指导帮助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完善财经法规,为制定有关利用外资政策提供依据。
六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法质量的再监督。从1995年的会计决算检查到1997年的专项检查,都查出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法质量、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法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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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