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社会上具有广泛关联度的企业。银行利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优劣,而信贷资产的优劣则有赖于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工商企业的经济状况。近年来,由于工商企业的经济效益徘徊不前和蓄意逃债废债,不仅严重地影响着银行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更使银行因不良信贷资产陡然增加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仅以浙江省为例,据统计,该省工、农、建、中四行1997年6月底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75亿元,增长5.17%;不良贷款比年初增加71亿元,增长31%。不良贷款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贷款增长速度。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的原因固然很多,而企业在破产兼并过程中的一些蓄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是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企业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据调查,企业蓄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母体分解。即将母体企业的资产分解,成立新的子公司或重组成新的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则由名存实亡的母体企业挂帐承担,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如某地区进出口总公司,于1995年底分设了7个子公司,各项业务均由其子公司承办,总公司仅作子公司的主管部门,使中行3000多万元的贷款找不到债务人。
金蝉脱壳。即将原来的企业改头换面,成立新的企业,重新注册。债务留在原企业,而新的企业又以不承担原企业债务为由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某县茶厂,至1997年6月底欠农行贷款本息1560万元。该厂欲要农行减免1000万元债务的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就更名为某县茶叶公司,并更换法定代表人,转移基本结算户,逃避农行对其资金往来的监督。农行多次交涉,均告无效,致使1500万元的债权基本上成为悬帐。
租赁悬空。即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改换门庭,使银行讨债无门,从而达到隐迹逃债的目的。如某市塘栖染织厂,资不抵债,被塘栖染织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年租费为50万元。银行从此讨债无门,1860万元贷款已近呆帐的边缘。
借破逃债。借破逃债行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具备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从而逃债。一种是先破后组,即利用安置职工生活在前,偿还债务在后的政策优先权,破产后重组企业,将破产资产所得大部分用于安置职工。前一种情况如某市印铁制罐厂,破产时资产总额511万元,负债总额378万元,资产评估后资产总额为1251万元,变卖所得达1156万元,而银行有效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为306万元,使银行资产受损72万元。后一种情况如某地区造纸厂,1996年9月28日违反法定破产程序未作破产公告就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0月5日法院下裁定书宣布破产方案,农行1760万元的贷款仅能受偿170万元。而破产后的造纸厂,重组后仍从事造纸生产。
价值高估。即法院等部门在评估破产企业抵押财产时,评估失准,人为地高估抵押物价值,尽量使其持平于银行债权,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这类情况比较普遍。如某市无线电厂,破产时采取实物清偿债务,工行所受偿的面积1697平方米的厂房、车库、厕所,评估价值为673万元,每平方米近4000元,远远高于该市房地产统一评估标准,使工行失去了不足清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的权利,损失了很大一笔资产。
抵押落空。即贷款时借贷双方互签抵押合同,但在银行起诉时,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原抵押合同无效,使银行对抵押物无法受偿变现,从而受到损失。如某市无纺布厂,1992年以其全部固定资产抵押向工行借款78万元,抵押契约经过公证。后因无纺布厂未能还款而被工行起诉。但据最高法院法复(94)2号和法经(94)33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97)2号)第七条规定:对国有企业以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样银行因丧失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导致资产受损。
张冠李戴。即非试点城市在破产兼并过程中滥套国务院国发(97)10号文件确定的试点城市优惠政策,从而导致银行资产损失。如某木材厂破产时,破产资产997万元,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待业保险费211万元后,余下786万元全部用于安置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97)10号文件规定:非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破产法》实施。即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费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若法院不按试点城市政策办理此案,银行可受偿365万元,反过来说,银行损失了365万元。
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可能还有其他形式,但主要是以上几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地方政府的甩债思想。许多地方政府在组织企业破产兼并过程中,总希望本地区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因此政府在企业逃废债务过程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政府干预支持的指导思想是只顾本地区的局部利益,认为银行是中央企业,是一块大家可以共吃的“唐僧肉”。殊不知,政府干预支持下的企业逃废债务行为的后果是败坏了银行的信誉,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助长了逃废债之风,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
第二,许多政府、企业把银行贷款呆帐的审核核销看作是解决债务的好方法。贷款呆帐核销办法,长期以来在国际上一直只是商业银行对合理限度内贷款呆帐损失的一种财务处理办法,后来逐渐成为各国金融当局对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管办法。换言之,呆帐损失的核销是有合理限度的,所核销的必须是呆帐,但呆帐损失不一定能核销。
第三,有权部门执法缺乏公正性。破产清算组和法院是处理破产案件的有权部门和执法部门,评估机构也是破产案件处理中的要害部门。由于目前对这些部门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务之风。
企业破产兼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经济机制的吐故纳新。合理有效地运用破产兼并等资本重组方式,既可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债权,又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兼并过程中银行债权的保全,切实纠正偏差。
1.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当企业出现逃废债务行为、悬空银行资产时,政府应从大局出发,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支持银行加快商业化和集约化改革的步伐。从而使银行能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2.建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政府责任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级政府应以责任制的方式将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并将当地综合金融风险度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当地政府领导政绩考核之中。
3.完善法规制度,防止合规逃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关闭、兼并、转制中如何处理银行债务虽有一些规定,但总的说来,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严密性。因此,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尽快完善法规制度,提高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法院要加大执法力度,要积极为商业银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和违法当事人要有严惩手段,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以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5.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多以盈利为目的,并受制于有关部门。受利益驱动,导致评估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道路。
6.清理多头开户。多头开户使债权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金往来进行有效监督,易给蓄意逃债的企业以可乘之机。因此中央银行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技术措施,切实执行贷款证制度,杜绝多头开户现象。
7.制定清贷奖励措施。对逾期若干年以上的贷款,财务上要有清贷奖励措施。可借鉴财政部1988年对农行清贷收息奖励政策,即可按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实行提成奖励,以调动清贷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