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征税,简言之就是税务机关对经营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纳税人采取核定营业额定期定额征税。即先核定出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定额,然后以此按税种税率确定出单位征收期内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按期缴纳,年终不再汇算。目前,大部分地方对个体纳税人征税采取的便是定额征税这种办法。由于定额征税办法简单便捷、易于操作,对于经营相对分散、经营性质和规模变动大,经营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的个体纳税人,采用这种办法征税很方便,且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税收执法的刚性必须得到充分体现、税收征管的效能必须充分发挥,而定额征税却难以适应这一要求。
其一,不能真正体现税收法制的严肃性。从多年来定额征税的执行情况看,征收定额往往是一年一定或一年多次核定。在定额核定时,税务机关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派员到业户经营地实地调查,看经营场地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经营方式及能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后,再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民主评议评定,最后由税务机关核定,有的地方还张榜公布。这种定额核定方法看似来源于实际,既有税务机关的调查,又有纳税人和社会的民主评议,但认真研究便会发现,通过这些方法确定出来的定额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纳税人和征税人在讨还价中形成的,而不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来核定的。既然其核定的定额本身并不能真正体现税法的要求,那也就自然谈不上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了。
其二,掩盖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因为定额核定过程中客观上对不确定因素和确定因素难以分清,并且不确定因素的比例往往占得相当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常常也只能采取分行业或按行业分地段“一刀切”的办法核定定额。这种“一刀切”式的定额自然就不能真正体现出每个纳税人各自的实际经营情况,掩盖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势必造成税收负担畸轻畸重。
其三,不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定额征税与依率计征相比,最大的弱点在于税收额不能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而增强,反而会随经济的增长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增强呈下降趋势。从而造成实行依率计征的纳税人和实行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
纳税人一旦享受不到公平的税收负担,他们也就无法在经济活动中进行公平竞争,其积极性便会受到挫伤,进而对整个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其四,实现税款不能应收尽收,造成税源流失。正由于定额征收在定额核定上的不确定因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的定额便很难和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一致,且纳税人在纳税中也往往会以诸如“定额高了”这些借口要求税务机关调低定额,使得税务机关在调整定额时出现“就低不就高”的弹性行为,造成定额在调整中呈相对下降趋势,导致依据定额所征税额脱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使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实际应纳税,税款白白流失。
消除定额征税的弊端,最重要的是要求个体户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前不久,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从4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税款。当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建帐也不能搞“一刀切”,对一时确实难以建帐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定额时应改进方法,力争定额能真实反映其纳税能力,并逐步建帐建制,最终实现查帐征收,实现公平竞争。同时,要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并同银行、工商、个协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网络,对个体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实现对税源有效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