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税源。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保障社会再分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运行正常,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93亿元,比1993年增加146.18亿元,增长4倍多,是全国工商税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工商税收入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1.01%提高到1996年的2.99%。不少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已占地方工商税收入的30%,成为仅次于地方营业税一大税源。但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一)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有法不依,偷逃税现象普遍。尽管通过几年的社会宣传和实施,征收的环境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公民纳税意识还未真正建立起来。有人错误地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强加给自己的额外负担。部分人不主动申报,不积极缴纳,甚至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达到偷税的目的。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怕征收个人所得税影响引进人才资金,挫伤社会能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置税法于不顾,为名人、能人、高收入者开脱,干扰税法的执行。
(二)税制不够完善,宏观调控缺乏。一是采用分次征税,每次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容易使个人收入通过划分不同项目来多次发放而低于起征点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现行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和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法律责任人不明确,对一些跨地区、跨行业,多次取得的隐性收入,税务部门难于掌握和有效的监控。三是税基较窄,减免税项目过多。
(三)征收管理薄弱,对偷逃税打击不力。个人所得税,具有零星、分散、隐蔽的特点。国际上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上,普遍实行了微机管理。将纳税人个人档案、家庭成员情况、资产、收入、支出等税收的纳税情况全部输入微机,并实行全国联网进行监控。同时,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收入普遍申报制度。而我国因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滞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是以手工操作,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不健全,个人的收入财产难于掌握,应税收入不申报,单位不代扣代缴难以约束。加之我国法制不健全,处罚手段软化,偷逃税现象普遍,特别是对一些“名人”、社会能人偷逃税处罚不力,负效应比较大,助长了偷逃税行为。
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必须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多管齐下,加大征管力度。
(一)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增强全民纳税意识。要不断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对全民进行税法宣传,使公民真正明确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形成自觉纳税的习惯。尤其领导干部要知法、懂法、带头守法。要对偷逃税行为公开揭露,严厉打击。不断加强社会行政、群众、舆论、法律的监督,进一步维护税收法纪。
(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税制。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个人以劳动收入为主的项目,实行综合征收,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税率,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对个人资本性收入项目,实行分类征收,可适应不同税率。二是公民设立专用税号,实行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三是扩大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取消一些减免税项目,减少费用扣除额。
(三)加强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一是要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特别是文艺演出市场、出版广告市场、工程承包等的税收征收管理。二是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严格税收源泉控制。三是强化税务稽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实行科学规范的稽查程序,建立独立的税务稽查、司法体系。四是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偷逃税行为,坚决打击,严厉制裁,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四)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程。我国目前征管手段及人员现状,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应尽快加大投入,加强技术装备,对现有税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掌握先进的征管手段。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城市、地区建立纳税申报大厅,实行微机管理。逐步与财政、银行、企业建立计算机网络,对个人收入实行交叉稽核,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