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亦应“眼睛向内”
“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之类的语句近年多见于企业界。其主要意思是查找内部管理上的差距,夯实经营管理基础,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实,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搞好自己的工作并做到有序运行,都需要“眼睛向内”。
一般而言,财政部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组织收入、分配资金、开展监督,“眼睛”都要“向外”。但“向外”的目光敏锐不敏锐,视野宽阔不宽阔,反映灵活不灵活,是要看“内功”的。
财政管理不仅要遵循管理实践一般规律关于“眼睛向内”的法则,财政实践的现实发展也要求财政部门“眼睛向内”。应该说,改革开放近20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也不能否认,财政工作中还有漏洞和薄弱环节。诚然,堵塞这些漏洞,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很多外部条件,如法律手段、领导支持,等等,但有些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内部挖潜”。比如,由财政部门征收的非税性预算收入征管工作不规范,入库情况不理想,只能通过财政部门的自身努力来改观。如果就此需要政府支持或请人大赋予扣款等法律手段的话也只能由财政部门来呼吁;国有资产收益作为前景十分看好的预算收入重要来源和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如何保证这些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亦需要财政部门去思考、去研究、去实施。开辟新的理财领域,开山之斧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中。再如,支出管理中的“零基预算”也好,跟踪管理监督机制也好,同样需要财政部门去启动、去创造。主管司(处、科、股)干得怎么样,通过“眼睛向内”也可以略知一二。
“眼睛向内”也是反腐倡廉的需要。财政系统绝大多数干部是廉洁奉公的。但财政部门管钱、有权,特别是资金分配机制有些地方不尽科学规范,有些资金的分配有时还带点随意性,加上内部制约措施不尽完善,在社会某些不良风气的吹拂下仍然存在着少数干部“伤风感冒”甚至“大病不起”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眼睛向内”,于大力开展廉政教育的同时,加快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不使想以权谋私的个别干部有可乘之机,有利于保护干部,有利于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有利于搞好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亟待法律援手
任何管理者履行其管理职责都需要拥有相应的管理手段。财政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财政管理,实现财政管理目标,同样需要以必要的工作手段作保障:不仅需要一般的行政手段,更紧迫需要法律援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财政管理手段也不断强化。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财政工作的深化,财政管理不断触及新的层面,过去闻所未闻的严重影响财经秩序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原来依靠政府行政授权或部门威信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已变得困难重重,财政部门在现有手段下对有些问题已“力”不从心。对此,《经济日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曾载文反映几十位人大代表的呼吁——尽快赋予财政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手段!
众所周知,监督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财政监督是要检查会计帐簿的,有时为弄清问题还必须查证被查单位银行存款及资金活动情况。可是,时至今日,财政部门还尚未得到可以查询有关单位银行存款的法律授权,而财政监督“友邻部队”中的税务、审计部门早已有了这个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着大量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管工作,由于征管对象特殊和收入来源复杂,屡催不缴甚至公然拒缴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你想像税务部门、海关那样通知银行协助扣款吗?目前还不行!原因也是财政部门尚未拥有这个法律手段。
谈到这里,又想起新《刑法》。新《刑法》比老《刑法》内容丰富了很多,细化了很多,与经济秩序有关的不少行为都可在新《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号入座”。比如,对偷税的可以在“危害税收管理罪”中对号,就连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也可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按图索骥”。笔者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常常接触到触目惊心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案件,比如,有的单位利用职权之便从国库中违法退出巨额税款,用于本单位楼堂馆所建设或购买轿车;有的单位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库的巨额专项收入,设立“小金库”(“小金库”并不小),用于滥花乱支,有的甚至在有关部门检查期间涂改、藏匿、销毁帐簿和凭证。这些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可谓不重,对经济秩序的危害不可谓不大,按新《刑法》关于“犯罪”的界定,这些行为是完全“达标”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也是应该严惩的。但是,这些行为属哪种犯罪呢?主要责任人员该负何种刑事责任呢?新《刑法》中却没有答案。思来想去,觉得如果《刑法》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如全国人大决定)中设有“危害财政管理罪”或“扰乱财政秩序罪”,把上述违法类型,以及越权减免税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骗取财政补贴在多少多少数额以上、情节严重的,统统写上去,那么,财经法纪的约束力、威慑力就大大提高了,财政管理的力度和硬度就大大增强了。
法制建设是循序渐进的,是根据国家管理需要逐步完善的。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财政管理中的法律支持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管理当抓责任制
如果说人类在管理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管理思想精华的话,那么责任制当是其中的一支奇葩。从古至今,凡是管理有序的群体,无不十分讲究“责任”。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就蕴含着十分丰富的责任制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责任制成为国人运用频率最高的字眼之一,很多部门特别是广大农村和企业界在推广各类责任制中受益匪浅。各级财政部门在这种热潮中也制定有岗位责任制,但客观地讲,不少单位并未把它真正落到实处,或者说责任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责任制作为一种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有其独特运行要点的。分析某些单位责任制运转不良的原因,除了工作确实特殊之外,主要表现在责任制的三个基本环节——责任、考核、奖罚没有一以贯之或严重残缺断档。就此对症下药,提出三点看法:
一曰明确责任。“责任”一词,本有两解:一是“份内应做的事”,即任务;一是“没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上述含义本应在岗位责任制中完整体现,但现实工作中不少单位却把定“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单纯定任务,“承担过失”问题往往很少提及或没有明确规定。明确权责乃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促进工作人员树立权责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责任”不明,“制”将焉附?司法部门隆重推出错案追究制度,管理精神着实可圈可点。
二曰狠抓考核。抓考核的核心是抓任务的落实,抓管理对象完成任务质量情况的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纠正问题,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抓考核,要一级抓一级。某一岗位的直接领导、该领导的上级领导、上级领导的上级领导……一环扣一环,环环不断链。要针对不同岗位研究和推广科学的考核方法,把考核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在责任制中处于中间环节,上承“丑话在先”,下启奖罚兑现,万万轻视不得。
三曰奖罚严明。任务和责任明确了,考核也十分及时和严密了,剩下的就是要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责任”,兑现奖罚了。好的不奖励,差的不处罚,责任制就是虚设,就不是真正的责任制,也就谈不上科学管理了。
目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或曰漏洞,不少属于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只要注意发现,及时解决就是了。但有的漏洞,不能完全用客观原因解释。比如,组织某项预算收入的文件发了若干年,有关职能机构却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该项收入继续大量流失,入库寥寥无几……等等。此类内漏的产生,恐怕只能到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管理上寻找原因了;解决的办法,也是不难在那里找到答案的。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分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在我们按着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今年全国财政会议精神加强财政管理的时候,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中的科学管理思想,是会很有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