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珏在《经济工作通讯》1997年第17期上撰文认为,非国有化不等于私有化。他认为,非国有化有两种方式,一是转变为其它公有制形式,二是私有化。在现代大生产的条件下,私有化是荒谬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趋势不是走向私有化,而是走向社会化;另一方面,由于私人资本数量的有限性,它不可能有涉足于需要大量投资的工商项目,因此它不可能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力量。原苏联、东欧诸国的实践也表明,私有化会导致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引起社会剧烈震荡、生产力遭受不同程度的停滞和破坏。所以,私有化不可能成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我国的所有制改革,主要是国有制改革。国有制之所以能改,是因为它只是所有制的形式,不是所有制的性质。在一些领域实行非国有化,是要使它既保持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又使它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在我国农村,传统的“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一种公有化程度较高的所有制形式。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除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仍然公有之外,允许农户拥有农具、种子、家畜等辅助性生产资料,在传统所有制中涌进了私有的因素,与原有的所有制形式相比,公有制“不纯”了,公有化程度降低了,但它更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由于土地这一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仍然公有,而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公有性质。
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体制和城市经济体制都是在同一种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借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当降低城市所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在一些领域实行非国有化,寻找更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