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两个办法。厂长、经理的个人工资、薪金及其他应税收入,改变原代扣代缴办法,由其自行申报纳税。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向组织部门申报个人收入的同时,超过纳税标准收入的,须向税务机构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组织、监察部门定期公布领导干部的收入及纳税情况,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二)完善两个制度。即代扣代缴制度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将代扣代缴的重点转向行政部门以及邮电、烟草、海关等高收入行业的单位。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原15个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石油、交通等行业,并实行电算化申报。
(三)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对服务行业人员如娱乐业服务员、个体医生、驾驶员等采取按行业核定最低收入额的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建帐+定额的征管办法,大户须建帐,按实纳税,对小户或现金交易为主的个体户,通过行业调查测算,核定最低利润率据以缴税。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