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李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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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们逐渐改变了畏惧负债,鄙视负债的错误认识,认识到利用借入资金负债经营是发展企业行之有效的途径。但是,人们对负债经营的认识,又走向另一极端,认为企业负债多,说明企业融资信誉高,资金周转活,企业有生气。一时间,负债经营成为时尚。实际上,负债经营是把双刃剑,并非走向成功的安全之路,利用负债经营必须慎重。人们在利用负债经营这一现代经营方式时,既要考虑其对促进企业发展的正面效应,更要充分认识并努力防止因滥用负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正确权衡利弊,将刹车系统设计得更臻完善,从而使企业走上“负债经营→→提高盈利能力→→及时还债→→顺利继续负债经营发展企业”的良性循环之路。
实行负债经营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负债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负债比例过大,一方面容易使企业形成拖、欠、赖,还不起债的局面,同时也使银行信贷愈来愈死,风险愈来愈大。这对两者都是不利的。负债比例过小,就难以达到负债经营的目的,收不到负债经营的预期效果。因此,掌握负债的度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国家一般是50%左右,在我国一般以60%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们逐渐改变了畏惧负债,鄙视负债的错误认识,认识到利用借入资金负债经营是发展企业行之有效的途径。但是,人们对负债经营的认识,又走向另一极端,认为企业负债多,说明企业融资信誉高,资金周转活,企业有生气。一时间,负债经营成为时尚。实际上,负债经营是把双刃剑,并非走向成功的安全之路,利用负债经营必须慎重。人们在利用负债经营这一现代经营方式时,既要考虑其对促进企业发展的正面效应,更要充分认识并努力防止因滥用负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正确权衡利弊,将刹车系统设计得更臻完善,从而使企业走上“负债经营→→提高盈利能力→→及时还债→→顺利继续负债经营发展企业”的良性循环之路。
实行负债经营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负债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负债比例过大,一方面容易使企业形成拖、欠、赖,还不起债的局面,同时也使银行信贷愈来愈死,风险愈来愈大。这对两者都是不利的。负债比例过小,就难以达到负债经营的目的,收不到负债经营的预期效果。因此,掌握负债的度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国家一般是50%左右,在我国一般以60%为宜。目前我国有些省份企业负债比率在170—190%左右,负债太高,风险太大。
负债经营的企业要有竞争发展的潜力,也就是要有发展后劲。企业的后劲不足不宜搞负债经营。负债经营企业的后劲包括:适销对路的产品,广阔的市场,组织严密、管理协调、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内部机制,如成本控制机制、技术改造工艺进步机制、现代财务管理机制等,还要有善于经营决策的班子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负债经营的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负债成本率,否则负债愈重,祸害愈深,终致企业破产。
实行负债经营,还需要有一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与之相配套:
要有充分发育和规范化的市场,尤其要有相当完备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发育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只有当货币市场、证券市场、票据市场和外汇市场比较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比较完备,中央银行、地方银行、专业银行、基金组织、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高度发展,才能为企业提供广阔的筹资渠道,才能通过汇票承兑、贴现、资产抵押以及应付应收款等短期债务与债权的买卖等多种方法,为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创造条件。然而,我们虽然积极推行金融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信用工具都不发达,融资渠道单一,发行股票难以为大多数企业所利用,债券市场只对国家银行和国家重点企业开放,而且由于人为因素的干预,有限的融资渠道还常常不够顺畅。渠道不畅,何处负债?目前所谓的负债经营要么向银行逾期贷款,拖欠利息;要么向国家拖欠税金;要么企业间拖欠货款或私下拆借,这些都是不正常、不合理的负债方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负债经营,而是赖债经营。
政企分开,银企要理顺。企业必须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银行是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政府主要为企业提供服务。唯有如此,才能增强负债经营的法人责任。不然负债越多,问题越大,包袱越重,使负债经营误入歧途。目前我国仍然产权不明,政企不分,企业、银行都是国家这个大老板的,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信贷关系还远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信贷约束普遍软化。在这种软约束的信贷关系中,企业想要资金便向银行借,而不必考虑融资成本、资金使用效益,发生经营亏损后可以赖着不还,并仍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包括求助于政府得到新的贷款,企业借债不愁,债多不愁。因此,负债经营会助长企业的寻贷心理、赖债思想,误导企业的借贷行为,结果,负债最终都是负国家的债,到头来受拖累的还是国家。
要有严密的负债经营风险管理的法律、信息等服务中介体系。负债经营是有风险的。为分散和减少风险,这就要求加强国家、银行和社会组织对企业负债经营的监管,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监事会制度,建立和发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中介服务体系,定期公布公司负债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德国是一个高负债经营国家,但如果一个企业曾对自己到期债务没有履行支付义务,那么,债权人(无论是金融机构或供货商)立即会通过先进的信息系统,把这一实事通知整个德国,甚至整个世界相关的融资机构。这个企业从此再也不可能得到任何贷款,实际上已根本停止了这个企业的生存条件。而我国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中介服务机构少且操作不规范,法规尚不健全,缺乏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制和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监督网。这就让负债经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可能通过多头开户等手段拖债、欠债、赖债,甚至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款。
综合上述情况,目前实行负债经营的宏观环境尚不具备,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负债经营必须谨慎使用,至少不能鼓励或提倡企业不加分析地一律借鸡下蛋,借钱生钱。
负债经营是把双刃剑,我们既不能因其有利而盲目举债,多多益善,也不能因其有弊而望而却步,谈债色变。负债经营本身并没有错,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强负债经营的管理和监督,引导企业适时适度地负债经营。为此,我认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入手。
从微观上讲: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必须量力而行,适度负债,控制负债规模,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量力而行、借而有度才能保证企业既享受到负债经营的好处,又不至于风险过大,债务负担沉重。同时注意调整和优化负债结构。负债结构和负债规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密切。没有适度的负债规模,就很难保证结构合理;如果负债结构不合理,即使规模适度,也很难保证负债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保持负债规模适度的同时,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负债经营应以长期债务为主,短期为辅,借款期限适当铺开;此外还要注意负债方式的选择、利率的高低、付息的方式等。如果是利用外资,还要注意软硬币相搭配,以避免汇率风险。
企业还必须做到合理投资,大力提高负债资金使用效益。负债经营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将借入资金用于能创高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为此,首先要把握借入资金的正确投向和合理分布,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另外,企业在使用资金时要注意资金与资产的匹配,短期资金应用于融通短期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这样当存货卖出或应收账款收回时,短期负债就被清偿;长期负债则适于深层次开发,用于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
除此之外,企业必须树立偿债观念,增加偿债意识,克服赖债思想,保证及时还债。还债是负债经营的最后一道环节,它以负债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基础,只有还得起才能借得来。因此,企业在负债经营时,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要制定项目筹资还款计划,把借债和还债同时考虑,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偿债基金。同时,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破产机制,优胜劣汰,否则那些资不抵债又扭亏无望企业的继续存在,势必要拖累其它企业,继续侵蚀国家资本和银行债权。
从宏观上讲:要进一步大力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为企业创造广阔的融资渠道。只有金融市场发达,才能把企业筹集负债资金的渠道制度化、法律化,使借贷双方的行为建立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才能改变目前主要为银行贷款的单一形式的负债经营现状。要创新金融工具,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如债券筹资、融资租赁筹资、信托筹资、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和转让,专用技术和工业产权的投资和转让等。有条件的企业还可逐步发展和运用境外融资形式和融资市场,如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补偿贸易融资、国际租赁融资、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出口贸易融资等。所有这些融资形式和渠道都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使这些融资形式和渠道为企业形成一套融资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使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真正意义上的负债经营才能成为可能。
要加快企业产权改革步伐,加快银行企业化进程。实行负债经营的前提是企业进入市场,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而增加负债经营的法人责任。因此,要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到政企分开,减少干预,明晰产权,明确责任,使得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兴衰成败紧密相连。同时,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步伐,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金融企业,这样才能硬化产权和债权约束,规范银行贷款行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银企资金关系。
要逐步建立健全负债经营的宏观监控体系。发展并规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中介服务体系,如法律咨询服务、仲裁服务、信用调查服务(会计、审计、资信调查)、金融服务(信用保险)等,建立一套以国际通行指标为主体的企业负债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要加强债务立法,严格依法治债,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要确保负债经营有效有序地进行,防止企业之间、银企之间的债务拖欠,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如债券法、担保法、仲裁法,对债务人应规定提供一定的担保并加强负债资金使用监控,对欠债不还的法律责任应有明确规定,使负债经营做到依法经营,债务纠纷实行依法治理。
(责任编辑 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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