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张以坤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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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减轻农民负担,理顺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湖南省从去年起,在武冈市进行“费改税”试点,将目前村级向农民收取的三项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和乡镇的统筹收费(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统筹、烈军属优抚费、民兵训练和国防教育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改为向农民征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其税负保持在农民上年纯收入的5%以内,由乡镇财政所具体组织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扣代缴,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费改税”试点,对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实行“费改税”
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三乱”现象屡禁不止,是“费改税”的直接动因。目前由农民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有几十种之多,少数地方向农民收取的费用已占年纯收入的15%左右,远远高于国务院明文规定的5%的标准。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民政策遭到严重扭曲,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支出方面,一些收费单位无视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滥支乱用,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助长了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分散了政府财力,加剧了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却一直趋于紧张,不少地方穷于应付工...
为减轻农民负担,理顺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湖南省从去年起,在武冈市进行“费改税”试点,将目前村级向农民收取的三项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和乡镇的统筹收费(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统筹、烈军属优抚费、民兵训练和国防教育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改为向农民征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其税负保持在农民上年纯收入的5%以内,由乡镇财政所具体组织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征代扣代缴,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费改税”试点,对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实行“费改税”
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三乱”现象屡禁不止,是“费改税”的直接动因。目前由农民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有几十种之多,少数地方向农民收取的费用已占年纯收入的15%左右,远远高于国务院明文规定的5%的标准。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民政策遭到严重扭曲,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支出方面,一些收费单位无视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滥支乱用,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助长了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分散了政府财力,加剧了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却一直趋于紧张,不少地方穷于应付工资等刚性支出,根本没有财力发展乡镇经济和其他事业。理顺分配关系,强化财政职能,要求实行“费改税”。乡镇自筹、统筹资金体现的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行使政府职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代政府向农民收取的一部分社会劳动产品。但是,目前农村的收费方式、收费制度却与此大相径庭、背道而驰。各种收费由各个单位和部门“分兵把守”,长期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外循环”,实际变成了个别单位和部门自由支配的资金,分配主体发生了严重错位,预算完整性原则遭到极大破坏。因此,要理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维护财经制度,强化财政职能,就必须实行“费改税”,把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彻底纳入预算管理。
实行“费改税”是与党和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高度一致的。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即指出:“乡和村兴办教育、修建公路、实施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等事业费用,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它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1995年,国家体改委、建设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一级财政……规范各种收费来源,由镇财政统管收支,试行‘费改税’试点,从制度上约束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可以看出,费改税的基本原则已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其发展方向也是受到中央大力支持和鼓励的。
试行“费改税”的客观效果
从湖南省武冈市(县级市)1995年在所属龙田乡、邓元泰镇的试点情况来看,在农村实行“费改税”,取得的客观效果是多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
——有利于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费改税”,把长期在财政体外循环、与预算内收入并驾齐驱的乡镇集中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使其转变为乡镇财政稳定、可靠的预算内收入,统一征管,统筹使用,为实现乡财乡理、乡事乡办创造了条件。实行“费改税”后,乡镇财政加大了征收力度,壮大了财政实力,从而为强化财政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和条件。武冈市龙田乡1995年收取的“公益事业建设税”,就相当于该乡财政包干支出的3.1倍。财力增加了,就可以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调控、监督的职能。
——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促进“三乱”的彻底根治。通过“费改税”,把农民负担的费用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高了法律层次,加强了保障力度。实行“费改税”后,除有偿服务以外的其他收费都属违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有权上诉,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从根本上遏制了与民争利的现象,制止了“三乱”行为。邓元泰镇1993年人平纯收入630元,人平实际负担27.15元,占4.3%;1995年人平收入930元,实行“费改税”试点,按3%开征,人平只负担28元,实际人平减负10元。与此相对照的是,未实行试点的湾头镇,人平负担为57元,超过邓元泰镇1倍多。通过“费改税”,不但统一了税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还增强了农民自觉纳税的意识,降低了税收成本,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两个试点乡镇税收入库率都在95%以上),改变了以往合理的费用不敢收、合理的负担不想交的不正常现象。
——有利于培植财源、振兴经济,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费改税”,乡镇财政集中了必要的财力,改变了目前捉襟见肘,无米为炊的困境,加大了对农业、对乡镇财源建设的投入力度。他们把资金及时调度到基础设施建设、“两高一优”农业和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方面;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了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邓元泰镇在1995年利用143万元“公益事业建设税”安排的12个项目中,大多数都是为发展公益事业服务的,如安排教育事业支出58.3万元,重点用于教学大楼的修建及部分危房改造,并解决了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另一个试点龙田乡的永享村小学,4个班160多个学生,多年来一直挤在一户村民家里上课。1995年该乡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中安排4万元,盖了两栋教室,共计480平方米,使学生们第一次有了属于自己的学校,实现了当地干部群众梦想多年、却一直没能实现的夙愿。
——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促进乡级经济社会发展。实行“费改税”以前,乡镇、村组干部“一年四季忙,都为要钱粮”,收取统筹费成了“天下第二难事”。实行“费改税”后,因为它公道、公平、透明度高,且简便易行,只需在秋粮入库时节集中半个月就能基本完成任务,乡镇村组干部能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实行“费改税”,不但保证了烈军属、五保户有关补贴的及时兑现,减少了他们的顾虑,基层干部的报酬也有了可靠的保障,稳定了他们的情绪,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收支都受到了财政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乱收乱支等违法乱纪行为得以制止,廉政建设得以加强,党群干群关系走向融洽,社会走向安定和发展。
推行“费改税”必须采取的保障措施
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费改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许多无法回避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对此项改革,一方面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推广;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十分注意外在的必要条件的创造和配合。这些外在条件的有无和好坏,直接影响着这一改革的进程,甚至决定着这一改革的成功与否。因此,千万不能等闲视之。具体而言,要切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的立法步伐,为全面推行“费改税”创造前提条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是一个地方税种,但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列入地方有关部门的立法议程,立法严重滞后于改革的实践。乡镇“村提留乡统筹”资金具有鲜明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点,与普通税收没有两样,改为征税形式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改革的核心是将预算外转变为预算内,资金来源未变,总量未变,用途也未变,目的是加强财政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农民易于理解和接受。它既不挤占中央税基,也不影响宏观调控,又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事业发展,有助于稳定和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应尽快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列入有关部门的立法议程。
(二)营造适宜推进改革的外部环境,为推行“费改税”夯实重要基础。实行“费改税”,必然涉及到许多单位、部门和个人既得利益的调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增强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以积极的态度来支持、参与、协调这项改革。要深刻认识到,“三权归位”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的农民政策和农村政策是否能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政府工作人员更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要深入群众,实事求是,以经济的而非行政的手段来管理经济,帮助农民发展经济。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纪律,为推行“费改税”提供根本保障。执法与立法同等重要,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的危害更大。“三乱”屡禁不止,腐败久治不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有些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为了保证“费改税”这一改革完满成功,对那些“拒绝改费为税”或“税外另行收费”的行为,一定要从重从严惩处,否则,完善乡镇财政职能、振兴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彻底根治“三乱”的改革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责任编辑 石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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