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刘仲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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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以来,党中央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了整顿经济秩序的力度。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若干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了一些规章制度,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效果,财经秩序开始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包括大检查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专项检查治理所取得的效果只是初步的,不能估计过高。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财经法纪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骗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规定乱涨价、乱收费等形形色色的财经违法违纪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财经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制约机制还相对薄弱,财经秩序的混乱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这些问题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税、金融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指示精神,加大治理的力度。解决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经济立法,严格执法,消除产生经济秩...
今年以来,党中央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了整顿经济秩序的力度。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若干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了一些规章制度,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效果,财经秩序开始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包括大检查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专项检查治理所取得的效果只是初步的,不能估计过高。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财经法纪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骗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规定乱涨价、乱收费等形形色色的财经违法违纪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财经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制约机制还相对薄弱,财经秩序的混乱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这些问题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税、金融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指示精神,加大治理的力度。解决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经济立法,严格执法,消除产生经济秩序混乱的土壤和条件。从当前看,一方面要大力加强职能部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另一方面要继续发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积极作用,认真查处财经违法违纪问题,巩固整顿财经秩序的成果。国务院关于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决定,正是在客观分析我国财经秩序现状和充分估价大检查的积极作用之后作出的,是1996年整顿财经秩序一系列重大举措的继续和深化,是加强财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今年大检查从11月份开始,到春节前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大家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抓住重点,多做工作,圆满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大检查工作任务。
(一)要突出抓好重点检查工作。今年大检查取消自查阶段,主要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是对大检查工作所做的重大改进。这就给重点检查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更有利的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检查重点选得更准一些,把检查户数定得更多一些,把效果搞得更好一些。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今年重点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各参检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精心选择重点检查对象,要把那些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外贸自主权的单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认真实施检查。
在检查内容上,要紧紧抓住偷逃“两税”,骗取出口退税,截留国家收入,挥霍浪费财政资金,转移国有资产,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纪问题,查深查透查彻底。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把重点检查放到突出位置,下功夫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在检查方法上,第一,各地都要从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投入重点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抽调人员的数量多于往年,政治业务素质好于往年。第二,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进点检查、调帐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重点检查质量可以进行抽查复查。第三,在组织安排重点检查时,既要突出重点,还要有一定面的要求,确保重点检查面不低于国务院《通知》规定的40%的比例,有条件的要尽量安排多查一些。第四,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按有关法规及时核实定案,及时研究处理。第五,认真做好各项应缴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对于各种应缴违纪资金,都必须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不能借故拖延,更不能少缴或不缴;个别单位资金如确有困难,必须提出缓缴计划,报经批准后分期缴清;对于故意拖延拒不交库的,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通过银行划拨扣缴,真正把大检查成果体现到财政收入上来。
(二)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现行的财经法规和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理。过去几年,各地区、各部门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时,基本是依法办事的,但也确有少数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检查不认真,处理不严肃的问题,有些应当查出的问题没有检查出来,应当罚款的没有罚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没有处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没有移交;有的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缺乏全局观念,从单位和小团体利益出发,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说情护短,干扰检查和处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助长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滋生蔓延,而且损害了大检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声誉。在今年大检查中,一定要坚持按法律办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从严处理,除依法收缴其违纪收入并处以罚款外,还要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应得的党纪政纪处分;特别对那些非法印制、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编造假帐,严重偷骗国税,牟取暴利,贪赃枉法的,要严惩不贷;对财会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应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确因政策界限不清,制度规定不明确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要多做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再作结论,不要轻易处理。总之,各地区、各部门和所有参检人员,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纪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
(三)各参检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大检查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都要积极参加大检查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有关方面要主动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做到统一进行动员部署,统一选择检查对象,统一组织抽调检查组进行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大检查中的各项工作。他们在大检查期间工作多,任务重,要支持帮助他们专心致志地搞好大检查工作。
(四)要把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贯穿于大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开展大检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财税法规,普及财税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过程。要通过广泛宣传,统一各方面的思想,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理解、关心、重视和支持。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指定专人负责搞好这项工作。要通过信息、简报、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检查政策,宣传财税法规知识,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借以推动大检查工作不断深入。
(五)要下大力量促进财经法制建设。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促进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够对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的防范、监督和惩罚机制,把社会上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近几年大检查每年都查出100多亿元的违纪金额,一方面说明参加大检查的同志确实付出了辛勤劳动,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为整顿财经秩序作出了很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说明财税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执法不严,处罚偏宽,没有形成威慑作用;二是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存在漏洞,需要改进。前一个问题需要通过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来解决;第二个问题需要健全财税法制来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在大检查后期,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建立健全财经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改革的继续深入和财税法规的不断完善,以便于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消除产生违法违纪的根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搞好,使大检查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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