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核心特征是社会保障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其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没有体现社会公平,保险对象就过于狭窄,如失业保险只涉及到国有、大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而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劳动者,却被摒弃在国家的失业保险体系之外;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尚未实现社会统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离休、退休金和医疗费开支,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各个企业自行负担,在营业外列支,显然,这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失去了社会化调剂和保障功能,尤其是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蜕变为企业保险,造成新老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有待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到财税、金融、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各级各类机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由于缺乏统一领导、协调和制约,社会保障这个本应统一的系统被人为地割裂开来,部门间少有配合,筹资办法混乱,支出标准不统一。因此,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亟待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将其放在战略高度上去研究,去解决,不仅要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配套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而且要力争有所超前,以便为改革铺路架桥,确保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总结历史经验,改革并重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遵循正确的原则,主要来说:一是要坚持量力而行,必须立足于我们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既要学习外国的成功经验,又要考虑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二是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不可偏废;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避免一哄而起。三是要坚持配套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综合配套改革,统一规划实施,割裂系统,分而改之,难以收到良好效果,当然这并不排除在若干环节上予以重点突破,否则同样也会延缓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进程。四是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每个企业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者和农村劳动者,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首先是尽义务,在此前提下享受权利,这是社会公平与互助共济精神的具体体现。
循上述思路,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重筑,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内容。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温饱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在确定社会保障内容上既要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不能超出国力水平。当前,应当将主要财力用于老龄、失业、伤亡等的社会救助上,而对于住房分配等发达国家都慎之又慎的高福利,则应当坚决摒弃在社会保障之外。此外,社会保障应当施泽于全体国民,切实贯彻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逐渐缩小直至最终消灭城乡差别、社会成员身份差别,绝不能使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只拥有纸面上的“权”,而得不到实际上的“利”。
第二,加快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内容,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刚性,对于拒不执行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予以法律制裁,通过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充分调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依法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打破现今社会福利方面的大锅饭,同时充分保障特定困难条件下的劳动者的生活,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快建立新型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核心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1.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将保险对象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由基础养老金、年工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缴纳金构成结构养老金制,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养老作用,提高社会服务功能,补充商业性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中的不足。2.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职工,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标准与当地失业率挂钩。3.继续加大医疗保险力度,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现阶段,公费医疗仍由财政拨款为主,劳保医疗以企业支付为主,个人负担其中一部分,但要逐步加大个人支付部分,对医疗费用确实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的,实行社会互济,在医疗保险费中支付。
第四,迅速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集中精力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提高广大农民对保险事业的认识,理顺国家、保险机构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改革合作医疗制度,引入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投保农民就医按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保险基金不能满足时,由民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救济。
第五,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不分企业类型,对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是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必要举措,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推进社会保障事业;通过税收的稳定性,提供社会保障资金;通过税收的公正性,确保新老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
第六,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规划和管理机构,减少机构重叠、互相扯皮、政出多门的现象,从而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益。通过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保障事业上的政事分开,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任何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不得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风险投资,不得作为机动财力擅自动用
总之,改革和重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精心规划,严密实施,在具体运作中,必须把握好政策,务求平稳过渡,将社会震动减少到最低限度。
(责任编辑 王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