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会计核算作出了新的一般原则规定,是会计核算一般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如何正确认识一般原则的理论实质,是指导会计实践的关键。从目前会计实践来看,对销货折扣和折让、坏帐损失、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期间费用、预付费用、递延资产诸方面的确认与界定仍普遍存在着认识上和实践上的差异,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就会造成企业微观经济效益和对国家财政宏观经济效益产生一定深度与广度的影响。
一、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确认对当前财政收入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作评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但是销售折让与折扣的比率多大,准则未作明确的规定,这就势必造成销售折让与折扣的额度具有弹性,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售折让与折扣额愈大,净销售收入越少,企业的利润随之减少,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国家的所得税额也就随之减少;反之,国家的所得税额也就随着增加。在西方发达国家,销售折让与折扣通行的办法有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之分。商业折扣是指可以从货物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一定数额,这项扣减数通常都用百分数来表示,最高不超过30%。这种折扣的作用主要是:避免价目单价格时常变动和便于经营者用价目单价格标的实际批零的售价。这种折扣办法,一般为制造行业所采用,如出版商等。至于现金折扣,则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的一种办法。这种折扣的条件通常写成2/10、1/20、全/30。它的意思是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折扣百分之二,20天内付款折扣百分之一,30天内付款就须全数收取。这种办法,使用较为普遍。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比例,来满足我国企业的微观经济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二、坏帐损失的确认对当前财政收入的影响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并且规定了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从以上“通则”可以看出,由于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可以列作企业的当期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比率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但是,根据上述3-5%这个计提比率,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制定一个明确的比率,促使企业把坏帐损失压到最低限,进而减少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至于《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的界定就缺乏其科学性。因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产品、商品等的货款,三年以上收不回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对这个问题应看具体情况作出科学的规定。如三年以上仍不能收回的货款,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没收或变卖其债务人的财产,在没收变卖财产后仍不能收回的货款,差额部分方可列作坏帐损失。另一办法就是通过三年以上“应收帐款”的企业内部责任人,实施经济罚没制裁,使其坏帐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所得税少受损失。
三、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确认对当前财政收入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这样做,在实际执行当中,也会出现许多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果存货计价对企业的发出成本估计过高,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就会使利润总额减少,反之,就会使利润总额增多。第二,当期的利润过高,就会使企业对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额增加,反之,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少。第三,发出成本估计过高,就会造成存货成本减少,造成存货帐存价值小于实存价值,反之,造成存货帐存价值大于实存价值。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发出成本,对此,财政部门应予以规定:在年终时,企业必须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用存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存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求出存货的总库存价值,与年终存货帐面价值相比较,调整其发出成本差异额,从而达到在一个会计年度能予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对国家财政的缴税义务。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确认对当前财政收入的影响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该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从有关规定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四个要素,一是固定资产原值,二是固定资产的预计清理费,三是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四是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那么,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多少,就取决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三大要素。当固定资产原值不变和净残值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越长,其年折旧额就越低;反之,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越短,则年折旧额越高。当固定资产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一定的条件下,净残值率越高,其年折旧额越低;反之,净残值率越低,则年折旧额越高。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时,其年折旧额低于年数合计法和双倍余额减少法的年折旧额,在快速折旧方法中,年数合计法与双倍余额减少法在固定资产报废二年前的折旧额要大得多。因此,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大小,涉及到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所得税的多少。所以,财政部门应该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将各种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快速折旧法的运用,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某个地区的财政收入正常化。
五、期间费用、预付费用和递延资产确认对当前财政收入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互相配比”。在五十条中又规定:“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遵照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一定时期的各项费用和支出,如果是应计入当期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就应该计入当期的各项费用之中,如果费用的受益期涉及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就应该设置“待摊费用”帐户予以核算,应由一个会计年度中十二个月份摊销的费用,如果是应事先进入费用范畴,但应由以后各期支付的费用,就应该计入“预提费用”帐户,如果在当期或当年无法承受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递延资产”帐户予以核算,在不短于5年可分摊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帐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把“待摊费用”帐户和“递延资产”帐户当成一种调节利润大小的法码,当某个会计期间收益较大时,把各项支出列入当期期间费用;如果在一个会计期间收益较小时,把各项费用列入“待摊费用”或者是“递延资产”。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门应该对“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发生,采取按每项费用发生的用途、费用的归属期由企业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控制“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帐户的核算内容和归属期,防止“待摊费用”帐户和“递延资产”帐户被企业任意用作调节利润大小的法码的弊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即所得税的合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