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陈万里 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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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重庆市从1992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是一种比较稳定、规范、科学的财政体制。它有利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分配关系,强化财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但是,现行试点的分税体制是一种过渡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探索实行彻底分税体制的路子。
重庆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合理核定收支基数,保存量、分增量,既要有利于集中中央财政收入,又要保护地方利益的原则,在收入的划分上,将各种财政收入按预算项目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33项;地方财政固定收入34项;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5项,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不纳入分税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13项。在支出的划分上,按预算项目,中央财政支出19项;地方财政支出14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的专项支出5项,仍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分税体制范围。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重庆市地方财政固定...
为了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重庆市从1992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是一种比较稳定、规范、科学的财政体制。它有利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分配关系,强化财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但是,现行试点的分税体制是一种过渡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探索实行彻底分税体制的路子。
重庆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合理核定收支基数,保存量、分增量,既要有利于集中中央财政收入,又要保护地方利益的原则,在收入的划分上,将各种财政收入按预算项目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33项;地方财政固定收入34项;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5项,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不纳入分税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13项。在支出的划分上,按预算项目,中央财政支出19项;地方财政支出14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的专项支出5项,仍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分税体制范围。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重庆市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为31483万元,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分月上解中央。
重庆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试点办法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辖区所属21个区(市)县也统一实行分税财政体制。其中有九个区(市)县延伸到533个乡镇和街道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限和责任,按照有利于全市宏观调控和搞好区(市)县财政经济的原则,对收支范围等作了进一步调整。1.将原属市级财政固定收入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全部下划给区(市)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与区(市)县五五分享;房产税与近郊七区五五分成,其余14个区(市)县全部下划。2.为了有利于新旧体制的衔接和简化结算,对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共享收入由市与区和县(市)分别与中央五五共享。3.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划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方企业所属级次或合资比例分别划为市或区(市)县级财政固定收入。4.将原来每年区(市)县定额上解市的农业税增收部分进入基数后,农业税收入全部划为区(市)县级固定收入,年终不再单独结算。5.收支基数的确定。根据多数区(市)县的要求,为保其当年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以1991年的决算为基础合理调整核定。同时,考虑了地区经济状况和财力的差异,在基数中对部分困难较大的区(市)县给予了适当照顾。
进行以上调整后,市级固定收入9项;区(市)县级固定收入26项;共享收入同中央方案为5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2项;不列入分税体制范围15项。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有12个区(市)县收大于支,按5%的比例递增上解;有9个区(市)县为支大于收,由市财政按收支差额给予定额补贴。
1992年运行结果,全市纳入分税体制范围结算的地方财政收入29.1亿元,体制上解中央财政14.5亿元。重庆市所得财力与原“收入递增包干”体制基本持平。区(市)县级按新体制结算后,有7个保不住既得财力,由市调剂财力给予补助,保其既得利益。
目前试点的分税体制基本上是在原有财力的基础上对收支结构作了微调,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共享收入的比重过大,中央和地方都缺少收入稳定、数额较大的固定税种。1992年决算,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中共享收入所占比重为75%,如剔除不列入分税体制范围的收入,则高达81%。
二、在收入的划分上不够规范。如:1.营业税为共享收入,而其中个体部分又属地方固定收入,不仅在具体征管入库时容易出现错划级次,而且因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等而产生“挖挤”问题。2.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划为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不适应企业转制的变化。随着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特别是股份制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增多,都打破了企业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引起企业所属级次的变化,所得税的归属难于划分,结算繁琐。此外,试点办法规定地方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固定收入)要上解中央40%,影响分税体制的规范性。3.试点办法规定合资企业缴纳的税收,按各级合资比例分成。这就出现一项收入两级甚至三级财政进行分成,其中既有共享收入又有固定收入,而且由于合资方式比较复杂,不仅注册资本与实际投入资本有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其投资构成会发生变化,容易造成“上挤下挖”的问题。同时,不分各方投资比例的大小,一律先入中央库,不够合理,增大了年终结算的难度和工作量,也不利于资金的及时调度。4.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增加收入部分不按试点办法规定的共享比例分成,影响试点的规范性。
三、核定地方收支基数仍沿用基数法不够科学合理。一是由于多年来实行的包干体制,地区间财力变化很大,基数法不能正确反映财力状况和财力水平。二是对税基和财政负担的多种因素考虑少。三是控制支出紧、支出基数低的地区受影响;基数高的受益,导致地区之间的苦乐不均。
四、财权与事权结合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由于分税体制下没有重新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使现行分税体制仍然带有包干的色彩。在体制运行中,中央出台的减收增支政策较多。如1992年度执行中,中央决定降低卷烟产品税率形成减收,提高工龄工资标准,增加奖励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数额大,而收支基数不作调整,地方财力难于消化。同时,由于中央不少部门都掌握了一部分切块安排的资金,对地方投资或专项拨款一般都要地方财政配套,地方财力难于承担,影响预算的正常执行。
五、分税体制的运行机制还待完善。一是税制改革未与分税体制改革同步,主体税种结构还需要调整,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征收管理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央税及地方税征管机构。二是预算法规不健全。税收计划的下达、执行、考核和减免税收的审批与财政预算收支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必然加大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三是工资制度和价格体制改革滞后,不利于收支基数的科学合理测定。
从试点情况可以看出,现在实行的分税体制主要是在原有收支盘子内对收支范围和上解方式作了调整,仍带有包干体制的痕迹。我们认为,理想的财政体制应是在提高“两个比重”的前提下,尽可能固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增强中央调控宏观经济和财力分配的能力,对地方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运行机制。
一、增加固定收入,缩小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都应有稳定的固定收入来源的税种。原则是实施宏观调控和维护国家权益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种列为中央税;地方属性强的营业税和税源分散、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列为地方税。
二、同步改革税制。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调整税制结构。(1)将流转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并实行发货票注明税款制度。这有利于纳税人明确商品价格和向国家缴纳了多少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进行核算,避免价格与税收绞在一起,混淆税负的真正承担者;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制止随意减免税和企业拖欠税款,简化征管手续。(2)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零售环节普遍征收,实行扣税法。(3)将工商统一税分别归并到产、增、营税,以利于对外经济交往和税负公平(在归并前宜暂列为共享收入,以调动地方引进外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性)。(4)合并各种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并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作为共享收入税种。(5)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相应取消各种奖金税。(6)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外,严控非政策性减免,缩小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距,更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
三、主要财源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到60%左右,以掌握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权和财力的调节权。如将关系到国家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产品税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将收入稳定、财源最大的增值税作为中央财政进行财力调节的主要税种,在基数内中央返还地方40%,超基数收入部分返还地方60%,以利于调动两个积极性,其返还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的需要,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包括收入返还、体制补贴、专项补贴和特殊补贴。
四、在中央政令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地方对区域性财源征收地方税的立法权。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根据事权的需要,提出开征新的地方税或停征地方税的方案,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予以实施,以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以利于界定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关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各级独立财政的预算管理体制。
六、合理核定收支基数。收入基数的核定既要考虑上年实际收入水平,又要考虑地区的税基和主要经济指标等因素。支出基数应以因素法为主,参考基数法确定,以体现公平和效益原则,促进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
七、建立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征管机构。中央税务局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税,并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八、完善国库体系,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应相应设立一级金库。
九、为适应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解决资金调度问题,应设立地方财政周转金,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往来结算户。
十、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扣除中央返还地方的财政收入后,确定上解或补助数额。在实行彻底的分税体制后,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占小头,支出占大头,故中央出台较大的减收增支措施应给予地方适当的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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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