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财政部赴加考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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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组成。与行政体制相适应,加拿大实行比较彻底的分级预算体制,即三级政府只编制本级独立的预算,全国没有统一的、汇总的国家收支预算。
一、加拿大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划分
根据英属北美法案,加拿大联邦政府有权“以任何税制”征税,而省政府在征收直接税时受到限制,并被禁止征收间接税。但宪法赋予省政府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力,并可以征收资源税。市政府没有法定的征税权,只能由省政府派生。
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政府收入总额中,联邦收入占43.8%,省占41.7%,地方占14.5%。各项收入联邦和省(包括市)所占比例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补贴、个人养老金及存款利息征收)联邦占63%,省占37%;公司所得税联邦占62%,省占38%;销售税联邦和省各占50%。社会保险(从工资中代扣)联邦占58%,省占42%;投资所得(包括酒类商品专卖、供电、汽车保险)联邦占32%,省占68%;其他收入(包括执照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罚没收入等各项规费)联邦占17%,省占83%;财产税全部为省以下政府收入。
1.联邦财政收入。加拿大联邦政府1993年各项财政收入所占比例为:个人所得税47%,公司所得税7%,销售税22%,社会...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组成。与行政体制相适应,加拿大实行比较彻底的分级预算体制,即三级政府只编制本级独立的预算,全国没有统一的、汇总的国家收支预算。
一、加拿大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划分
根据英属北美法案,加拿大联邦政府有权“以任何税制”征税,而省政府在征收直接税时受到限制,并被禁止征收间接税。但宪法赋予省政府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力,并可以征收资源税。市政府没有法定的征税权,只能由省政府派生。
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政府收入总额中,联邦收入占43.8%,省占41.7%,地方占14.5%。各项收入联邦和省(包括市)所占比例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补贴、个人养老金及存款利息征收)联邦占63%,省占37%;公司所得税联邦占62%,省占38%;销售税联邦和省各占50%。社会保险(从工资中代扣)联邦占58%,省占42%;投资所得(包括酒类商品专卖、供电、汽车保险)联邦占32%,省占68%;其他收入(包括执照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罚没收入等各项规费)联邦占17%,省占83%;财产税全部为省以下政府收入。
1.联邦财政收入。加拿大联邦政府1993年各项财政收入所占比例为:个人所得税47%,公司所得税7%,销售税22%,社会保障捐款15%,其他收入9%。
2.省(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如果不考虑政府之间的拨款,加拿大省政府1993年各项收入所占比例为:个人所得税33%,公司所得税3%,销售税23%,财产税19%,自然资源税3%,其他收入19%。
从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构成看,联邦和省政府以个人所得税为主,如BC省199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33.4%。安大略省1993年此项收入占当年总收入39.39;其次为销售税,如1993年安大略省此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21.49。市政府以财产税为主,并辅以各项规费收入,比如安大略省有832个市,1991年财产税占当年经常性收入的53.1%。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市政府的支出结构基本上与事权对应。联邦政府主要负责货币与金融、国际贸易、国防、失业保险、外交、航空、铁路、海港、矿藏以及侯鸟,与省政府事权交叉的有公安、污染控制、卫生、劳动力培训、社会福利、教育、移民、环境保护和农牧业。省政府事权除与联邦交叉的以外,还主要负责城市宏观管理。市政府事权主要包括警察、消防、饮用水供应、公园以及承担小学和中学的教育事业费用。此外,联邦、省和市还共同承担经济发展、文化事业、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司法和住房的事务。
在加拿大联邦、省(包括地方)政府的直接支出中,用于公共秩序与安全(包括国防、警察等)的支出,联邦占60%,省占40%;社务服务项目(包括退休保险、行业保险、家庭补助)的支出,联邦占64%,省占36%;用于教育和卫生保健的支出,联邦占3%,省占97%;用于交通的支出,联邦占23%,省占77%;利息支出,联邦占68%,省占32%;其他支出联邦占43%,省占57%。各项公共支出合计中,联邦政府占38%,省政府占49%,市政府占13%,省政府承担了公共支出的主要责任,联邦政府相对少一些。
1.联邦财政支出。联邦政府1993年财政支出中,社会服务项目占30.8%,各种补贴占10%,国有公司支出占3.5%,国防占8.5%。国际援助占2%,行政经费占15.3%,利息支出占29.7%,其他支出占0.2%。
2.省(包括地方)财政支出。1993年省政府财政支出中,社会服务项目占14.5%、教育占21.5%,卫生占21.0%,利息支出占11%,其他支出占32.0%。
从以上看出,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是社会服务支出、利息支出、行政支出,省政府(含地方)以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利息支出为主。
二、加拿大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
虽然加拿大的宪法和法律将各级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做了划分,但由于联邦政府的开支增长幅度低于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加之社会经济发展差别大、人口分布不均匀等因素,为了平衡各省居民得到的社会服务,联邦政府每年给省一部分拨款。这种拨款主要是以固定项目融资计划、加拿大援助计划和财政平衡计划实现的。
(一)固定项目融资计划。此项计划是联邦政府为支持卫生保健和高等教育而设立的。1977年以前,联邦按平均医疗费用的50%,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25%,高等教育机构按人均计算管理费用的50%,进行分担。实行分担方法带来的问题是不利于控制支出的增长,并且导致各省间的不平衡。因此,从1977年开始,用固定项目取代了费用分担方法,不再直接与省政府的开支分担,而按各省的人均分配额平均分配。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是将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的13.5个百分点转给省做为省的收入,并加上公司所得税的1个百分点,其余部分联邦以现金拨付。
在最初设计固定项目融资计划时,人均分配额随GNP的增长而增长,以1977年为基期。但从1990年开始到1995年,不再考虑GNP的增长因素,分配总额只随人口的增长而增加。
加拿大对全国卫生保健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接受固定融资计划的省必须严格遵守,任保一省违反规定,如征收使用费或额外加收费用等,联邦政府可以终止固定项目资金。但对高等教育没有附加条件,联邦拨付的资金省是否真正用在教育方面,联邦不加干预。
目前,固定项目融资计划是加拿大最大的转移支付,1993财政年度此项资金预计214亿加元。其中94亿加元为现金支付,120亿加元为税收转移。
(二)加拿大援助计划。此项计划的目的是为防止和消除造成贫困、遗弃儿童和靠公共补助生存的因素而设立的。这项计划主要包括3个项目:第一,对丧失工作能力等困难家庭提供补助。第二,儿童福利服务,包括儿童保护、少年犯罪管理、未婚生育的少女服务以及收养儿童服务。第三,预防性的社会服务,包括社区发展项目、学前儿童服务、咨询服务以及老年公民服务等。
加拿大援助计划从1966年开始实行。向哪些人或家庭提供补助,完全由省政府决定,但必须符合联邦的附加条件,即不得要求“以工换补”;无居住地限制;提供服务的单位必须是非营利性机构或政府机构。如省政府的支出安排符合援助计划的要求,联邦政府承担这些项目费用的50%。1993财政年度此项资金达78亿加元。
(三)财政平衡计划。此计划的目的是向没有能力从本省经济中获取足够收入的省份提供财政援助,使其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1982年,加拿大宪法规定了由联邦政府承担平衡责任,确保各省具备“在合理的可比税收水平上取得充足的资金来提供合理的可比公共服务水平”所以联邦政府无条件对7个较贫困省(安大略省、阿尔贝塔省和BC省不享受平衡拨款)提供拨款,使这7个省的财力提高到标准线上。
对贫困省提供的资助,是对其征收能力进行比较,以一个标准化的税收体系为基础,估算人均纳税额,如某省的人均纳税额低于标准线以下,就应得到拨款,使之达到标准水平。
标准化税收体系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汽油税、酒税、自然资源收入、财产税等联邦、省和地方政府的32种代表性收入,标准线是根据安大略、BC省、魁北克、萨斯克彻温和马尼托巴5个省的人均纳税额计算的。
计算过程大体是:先计算全国10个省每一个税源的平均税率,然后再按10个省每个税源的平均税率和本省的税基计算本省的每种税的税收收入和人均纳税额,再按全国平均税率和5个标准省的税基计算出5个标准省的人均纳税额,本省人均纳税额低于5个标准省的人均纳税额乘以本省人口数,即是本省应该得到的资助额。
1992年平均标准线为5000加元,达不到这一水平的省,联邦政府就按应得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而超过标准线的省,其超过部分也不上交联邦政府。1993财政年度此项资金达83亿加元。
除以上3种计划外,加拿大还有一种财政稳定计划,是对各省因经济下降而发生财政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助。
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省政府的各种转移支付,1992年占支出总额的15.5%(不包括税收转移),各种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为:固定项目融资计划53.3%,加拿大援助计划18.1%,财政平衡计划19.4%,其他9.2%。各省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占本省财政收入比例,最高的为40.4%(纽芬兰),最低的占17.5%(BC省)。按人均计算各省得到的转移支付差距也很大,纽芬兰平均每人得到2486加元,而最低的是安大略,仅得到973加元。
三、加拿大的财政管理
加拿大的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对财政管理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它们在财政管理上既配合又制约。这里主要介绍财税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机构和程序,适当联系立法机构。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
加拿大总理直接领导同财政管理有关的财政部、国库部和审计总署。财政部是管理经济的综合部门,它的基本职能是:(1)参与价格、利率等领域的计划,负责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并同中央银行共同制定货币政策;(2)负责预算的收入、支出事务、主权贷款和在债务市场举债;(3)通过控制关税和特殊进口措施,对贸易政策施加影响;(4)负责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主要利用财政手段,将富裕省的资源向贫困省流动。联邦财政部机构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分部;(2)经济发展政策分部;(3)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分部;(4)国际贸易与金融分部;(5)金融部门政策分部;(6)联邦一省关系与社会政策分部;(7)信息传递与协商部。税率、税基等税收政策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但具体征收由征税局负责。财政部通过预算控制全部政府支出,但不负责直接的拨款事项,日常的支出管理由国库部负责。审计总署代表内阁对财政部、国库部及政府其他部门进行审计,并向议会下院报告审计结果。
(二)税收机构和税收管理
加拿大的征税事务由国家税务部负责。该部两个分支机构负责征收国家所有主要的税收;关税货物税司征收关税和一般销售税及某些能源税;税收司为联邦政府并为省政府代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各省根据需要,在联邦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征收比例,由联邦税收司设在各地区的分支机构代表各省进行征收,然后返还给各省(魁北克省是例外,自己设税务局,征收属于自己的税)。这种征税办法既减少了征税行政人员,又减少了纳税人的麻烦。各省、市也设征收局,但只负责征收与联邦重叠的税种之外的省税和地方税。
(三)预算编制程序
加拿大联邦政府执行预算政策采用编报概算和预算报告两个工具。如果议会拒绝通过其中之一,即意味着政府的倒台或是重新选举。
联邦政府的财政概算包括3部分:(1)支出计划。是将各种复杂的概算项目合并为若干类,作出5年的概算;(2)概算。目的是向国会提出政府部门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和非预算(贷款、投资、透支)资金的支出方案。(3)各项目的细节资料。其中包括一些要求议会通过法案予以批准的项目,还有一些是法定项目。法定项目以前已经得到立法批准,议会对法定项目的审核,只是决定项目的支出金额而不是批准项目本身。加拿大的财政年度是从4月1日开始到下年的3月31日为止。概算从财政年度开始前的18个月就进行,每年3月1日前向众议院提交基本概算。众议院通过的议案还不具备法律效力,还必须通过拨款法案。在正常情况下,拨款法案要在众议院讨论3次,然后提交参议院,参议院讨论3次之后报送女王批准,这样才完成了法律手续。
在议会开会讨论概算期间,财政部长也要向议会提出年度预算报告,议会还要举行听证辩证会。预算报告由经济预测、财政政策和税收建议3个部分组成。预算报告在报告国会的同时公布于众,预算报告对税收变动的建议一旦公布便立即生效,这一作法是防止人们利用立法这段时间作出反应,避重就轻地对付新税制。
加拿大的省和地方预算编制、立法程序比联邦要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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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