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至10月湖南省对全省范围内1991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屠宰税(以下简称“五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五税”征管工作是有成绩的。全省全年“五税”收入54435万元,其中农业税37819万元、农林特产税6965万元、耕地占用税4772万元、契税648万元、屠宰税4231万元,为年度预算的111.81%,比上年增长7.3%。同时,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照顾受灾地区和贫困地区及农村困难户等,安排下拨农业税减免款10449万元。另一方面,通过这次检查,也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执行政策、法规和制度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截留、隐瞒、挪用税款。有一个县隐瞒截留超收的农林特产税和农业税共170余万元转作预算外“其他企业收入”和征收经费。有一个乡共截留农林特产税18万余元,主要用于乡政府机关基建。还有极少数干部贪污挪用税款。
(二)农业税减免款未落实拨付到户。一是一些基层单位政策法纪观念和群众观念淡薄,应减免的未减免下去,截留用于修水利、搞基建和弥补行政经费等。二是一些县市财政赤字较大,资金调度困难,有指标拨不出钱,使减免款到不了位。有的县将上级安排的减免指标全部用于平衡财政。有的乡镇为完成农业税任务,借用减免款垫付上缴,结果上清下不清,减免款兑不了现。
(三)偷漏欠税。一是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税法观念淡薄,少报应税收入和计税额。二是一些基层领导以权代法,擅自降低计税价格和减免税,助长了偷、漏、欠税歪风。三是少数地方征管人员素质不高,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措施不力,使应收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四是税收法规不完善。如《农业税条例》对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经济制裁规定。
(四)征收管理中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违反政策,不管对象是否发生纳税行为,硬性将农林特产税、屠宰税按田亩或按人口平均摊派到户,农民意见很大。二是少数地方“五税”票证管理松弛,缺乏严格的登记领销和检查制度,专票不专用,甚至丢失税票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少数地方乱提、多提或重提征收经费。四是一些县市农税征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有的帐户设置不全,会计处理不规范,记帐登帐不及时;有的多处开户,多处存款,待解户中核算与税款无关的其它往来款项和经费开支;还有的与村、组或农户结算底子不清,手续不完善,欠缴欠拨多少长期一本“糊涂帐”。
针对此次大规模农业税收征管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今后对农业“五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以法治税和依法征税。农业“五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参与分配,均衡税负,促进农村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经济将不断发展和繁荣,征收“五税”更赋予了新的意义,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五税”税源分散、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收工作任务也特别艰巨和繁重。因此,必须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五税”征管工作进一步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领导,严格要求,使“五税”征管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向前迈进一步。在征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政策观念、法纪观念和群众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征管和支持生产、开辟财源的关系,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为发展农村经济作出贡献。
第二,大力开展农业“五税”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实践证明,哪里的“五税”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抓得好,哪里的群众纳税意识就强,“五税”入库就比较顺利,征收任务就完成得既快又好。应进一步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分级负责,抓落实,抓实效。首先,应结合“二五”普法教育,培训干部,组织学习有关农税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的征管工作水平;其次,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农税政策与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都懂得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漏、抗税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努力创造一个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有关政策与法规:
1.在财政体制分配上,由于实行递增包干,农业产粮地区农业投入不足,欠帐较多,加上产粮地区农业税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对要大,长期稳定在一定水平上,农业税收入不会有大的增长,所以相应加大了其他项目的上缴比例。建议中央对产粮地区递增上解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剔除农业税不增长的因素,并在支出安排上增加对产粮地区的农业投入比重,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强农业税源后劲。
2.在法规依据上,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城乡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50年代制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契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的通知》已明显不适应新情况的要求。建议进行修订、补充或重新发布。
3.在税收政策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鱼、竹、木、茶叶和生漆等农林特产分别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农税征收机构按其产品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农林特产税,形成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产品在同一纳税环节上的重复征税,建议调整政策,均衡税负,合理确定这些产品收入的应纳税种及其纳税环节。
4.在入库方式上,目前耕地占用税由农税征收部门按规定30%缴中央库,70%缴地方库,许多县市因银行或金库未及时划转报解被中央“一刀切”重复扣款,以致产生不主动缴库坐等中央扣款的消极行为。建议对该税的入库改为全额缴入地方金库,中央收入部分在年度决算中按体制结算上解。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征收队伍建设,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十分重视农税征收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稳定队伍,充实力量,进一步改善基层征收机构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各级农税征管机构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内部制约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票证管理制度、结算缴库制度和减免税审批登记制度等,并保证这些制度落实执行,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