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以来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上所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无疑是当时的一种现实选择,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的发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起了积极而明显的作用。但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来看,它又的确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弊端,是影响宏观经济管理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其主要之点而言,与财政政策功能密切相关的突出矛盾大致有三:(1)地方财政包干限制了中央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包”的结果也极大地削弱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纵向调控能力。(2)这种体制使地方政府的注意力和经济决策倾向于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建设项目,容易导致从地方来看虽能获得一定的财政利益,但从全局来看却极不经济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重复引进等现象的发生,造成宏观经济管理的失调与失控。(3)地方财政包干基数确定上的谈判方式,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强化了非经济因素的作用,弱化了经济管理、经济调节的功能,必然产生诸如上缴多的地区要求从中央得到更多的拨款和贷款,而上缴少的地区则竭力想保住甚至不断增加已有的特权和既得利益等矛盾,致使宏观管理极易演化为一场中央与地方之间年复一年的谈判“战争”。在这样的体制和氛围中,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调控作用的发挥也就无从谈起,或显得苍白无力。而且,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高通货膨胀之前签订的包干合同,必然使中央财政的实际收入份额下降,同时加剧高收入地区与低收入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态势。
(摘自《经济问题》杂志1993年第4期 刘溶沧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