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经济得到了异常迅猛的发展。与此同时,个体税收占国家税收的比重也日趋上升,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由于体制及管理方面的原因,个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个体税收偷漏现象越来越普遍。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征收的个体税收仅占应税总额的1/4甚至1/5,个体税收偷漏面普遍高达50%至6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个体税收的大量流失,不仅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益差距,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因此,必须采取对策,加紧治理。
(一)增强个体经营者的纳税观念,培养照章纳税习惯。个体税收是国家依法无偿地参与个体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由于税法观念淡薄,个体经营者往往把国家的依法征税,错误地看成是对他们的一种不合理的扣除,从而对征税产生强烈地抵触情绪和抗拒心理。因而,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个体税收偷漏的发生,必须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合理的、必要的社会扣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不是一种额外的经济负担,从而树立起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观念,逐步培育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习惯。
(二)改革现行个体税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体税收体系。个体税收是国家税收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个体经济税种、税目的设置基本上与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税种、税目平行,没有充分体现个体经济的特点。我们应当以国家发展个体经济的宏观决策为依据,合理调整个体税收税种、税目,使之既能体现出个体经济的特征,又能与公有制经济的税收体系互相协调。具体来讲,就是要构建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个体税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一方面较流转税易于掌握纳税依据,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税源;另一方面也便于对个体经济进行监督与管理,引导个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目前,个体经济的税率比国营、集体经济的低。因此,在现阶段,可以适当地提高个体税收的税率,缩小它们与国营、集体经济税率的差距,充分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此外,还要加强个体税法建设,健全与完善个体税法中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强税收杠杆的刚性,堵塞个体税收偷漏的孔道。
(三)依法从严治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规范个体经营者纳税行为。首先应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执法权与处置权,真正树立起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其次要大力推行纳税人上门缴税制度,改变目前税务专管员追着个体工商户催缴税款的被动局面,变“我催他缴税”为“他主动来缴税”,从而使税务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用于监督和检查工作,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降低征收成本。针对现阶段个体税收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客观实际,应适当增加征管人员,增设征管网点。除此之外,还应大力加强对现有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培训,增加他们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热情,调动他们对个体税收征管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以尽量减少个体税收征管中的边际损失。第三,在实行上门缴税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管理。对经营规模处于中等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建立简易的收、付、存、销帐簿,以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对无建帐能力,按定期、定额办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征前申报制度,以便解决征前纳税定额与实际应税收入不相吻合的矛盾。第四,要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加强发票管理是治理个体税收偷漏的主要手段之一。国家应健全发票印刷、发放、检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今后凡个体工商户购用发票,都应严格按一次一本为限,切实遵守“验旧购新”原则,认真审查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发票使用混乱的,或滥用发票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从严从重惩处,强制其养成自觉维护税法的观念。对于推行代扣代缴、税源控制的个体摊点,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按期复核,以防止个体税收不必要的流失。
(四)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治理个体税收偷漏问题。根治个体税收偷漏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以税务部门为主,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的综合管理体系,协同动作,堵塞各方面的漏洞,全面治理个体税收偷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