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妥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关键之一,就是筹措大量的住房资金,并相应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住房基金。目前,对于住房基金建立的原则、方式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等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认识。谈谈我们对这几个问题的看法。
一、建立住房基金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我们认为,只有坚持以下几条基本原则,才能保证住房基金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推动房改顺利进行。
(一)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要转换传统体制下的运行机制,把建立住房基金的来源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从宏观上看,目前,国家和企业每年投入200多亿元的建房资金,加上住房维修、管理费以及发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总数300多亿元。将这一部分资金转化为住房基金,按照目前国家房改的方针、政策及实施步骤,房改所需资金基本上可以解决。由于住房资金的占有很分散,在转化原有住房资金时会有一部分资金流失,在理顺渠道、转化原有住房资金时,应对各级、各单位的住房资金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核定,使之有序、合理和规范化。目前,有些地方在房改中没有完全按照将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办,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不是通过转化原有住房资金解决,而是进入成本或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房改设置了障碍,应尽快纠正过来。
(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目前,国家和企业的各种负担已经很重,寄希望于财政和企业拿出更多的钱搞房改、搞住房建设是很不现实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目前居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增强。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达3890亿元,比上年增长17%;年末居民个人储蓄已达11545亿元,比上年增长26.8%。在这种形势下,引导居民投资住房既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持现有住房建设的规模,加速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从近几年房改的实践来看,这种做法是完全可行的。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建立公积金制度等,居民个人都拿出了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投入住房建设。这种做法应该继续坚持下去。
(三)集中统一的原则。目前用于住房的资金是分散存在的,甚至是同其他资金混合在一起的。通过转换机制筹集住房资金和建立住房基金,就是要把用于住房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使用。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将住房资金从其他资金中分离出来,在帐面上要有专门科目反映,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选择合适的住房基金建立方式
住房基金建立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结起来,都是通过采用行政干预和经济办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我们认为,住房基金的建立方式,最基本的有以下两种:
(一)专项基金方式。这种方式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分离、划转、筹集各种住房资金,并建立起专门用于住房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基金。采取这种方式的目的主要是规范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为转换住房资金机制以及将住房租金补贴进入工资打基础。
(二)公积金方式。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是一种强制性的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在新加坡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我国目前也有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建立公积金制度。但是,据了解,目前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的公积金制度,只是一种简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同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有很大的差别。采取这种方式建立住房基金的根本目的在于筹集一笔资金,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目前,各地在房改实践中大都是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我们认为,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住房情况,适时采用不同的方式。在房改初期阶段,一般应着眼于转换住房资金机制,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起专项住房基金。如果住房严重短缺,也可同时采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筹集住房资金,扩大住房建设规模。随着住房资金机制的转换以及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专项基金方式将逐渐消失。到那时,则应朝着建立包括社会保障和住房在内的公积金制度的方向发展,这样,就能够充分地调剂使用社会保障的大量沉淀资金,为住房改革和住房建设服务。
三、理顺住房基金管理中的两个关系
目前,对如何管理住房基金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主要应当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财政与银行的关系。根据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划分,有财政性住房资金、金融性住房资金、产权单位住房资金以及个人住房资金。财政性住房资金通过住房建设投资、住房维修、住房补贴等拨款而形成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也通过发放补贴、建立个人公积金等而形成个人住房基金,这些住房资金又都要通过银行划转和结算,并存放在银行,从而形成银行的住房信贷资金来源。可见,在整个住房资金的运行过程中,银行主要起着对住房信贷资金的筹集、融通和结算,这本身就是银行固有的功能;而财政对住房基金的管理主要是在住房基金的形成和使用中行使财务和预算管理职能。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管理的两大部门,财政和银行都要行使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财政和银行在住房基金管理中既要职责明确,各管其事;又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口。
(二)财政部门与房改部门的关系。1992年3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明确了住房资金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管理住房资金的过程中,应处理好财政部门与房改部门的关系。我们认为,房改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研究房改政策,审查房改方案,总结房改经验,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房改政策的实施。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相配套的财务、会计等制度,做好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和房改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房改的顺利进行。
四、发挥财政在住房基金建立和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有一种趋势,很多地方都要单独成立一个脱离财政部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这完全没有必要。搞一项改革就要成立一套资金管理机构,这实际上是肢解政府集中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应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住房基金建立和管理中的作用,实行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内、外管理办法管理住房基金,这是因为:(一)住房资金的筹集,要通过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财务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又要通过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财务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二)财政部门是政府主管资金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房改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其作用。财政部门管理住房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筹集住房资金,从制度上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三)财政部门十分熟悉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情况,制度健全,有一支对资金管理业务熟练的专业队伍,对原有各种住房资金的划转和核定及资金的统筹使用,是其他部门所不能替代的。(四)财政部门管理住房资金,可以不单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可节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