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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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和强化企业技术开发,在资金投入上通常采用直接和间接两种方法。直接投入是指国家预算资金通过项目补贴、借贷、风险支持、贷款担保等方式向企业转移,间接投入是表现在各种优惠的税收政策上。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对企业技术开发要坚持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并重的战略,具体对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对策一:提高国家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调整其在三大研究中的分配比例。
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说明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资。1989年,日本、联邦德国、美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3.14%、2.83%和2.75%;法国、英国、瑞士、荷兰等国保持在2.0—2.5%之间;加拿大、意大利、比利时、韩国等国保持在1.3—1.9%之间。经费的绝对值是很大的。如1990年美国的研究开发经费为1504亿美元。并且,研究开发经费的增长速度一般都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而我国研究开发经费,从60年代到70年代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6%,“六五”期间提高到0.8%,“七五”期间又下降,1990年仅为0.7%,与西方发达国家...
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和强化企业技术开发,在资金投入上通常采用直接和间接两种方法。直接投入是指国家预算资金通过项目补贴、借贷、风险支持、贷款担保等方式向企业转移,间接投入是表现在各种优惠的税收政策上。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对企业技术开发要坚持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并重的战略,具体对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对策一:提高国家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调整其在三大研究中的分配比例。
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说明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资。1989年,日本、联邦德国、美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3.14%、2.83%和2.75%;法国、英国、瑞士、荷兰等国保持在2.0—2.5%之间;加拿大、意大利、比利时、韩国等国保持在1.3—1.9%之间。经费的绝对值是很大的。如1990年美国的研究开发经费为1504亿美元。并且,研究开发经费的增长速度一般都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而我国研究开发经费,从60年代到70年代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6%,“六五”期间提高到0.8%,“七五”期间又下降,1990年仅为0.7%,与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绝对量与相对量都相差甚远。从表面上看,我国科技投入近些年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呈负增长。四川省统计报告分析,1990年与1985年相比,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投入比重下降了近35%。因此,要真正贯彻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切实提高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建议修正2000年提高到1.35%的国家预计计划,争取在“八五”期间,提高到1.3—1.5%,2000年以前,提高到2.0%以上。
在发达国家,企业研究开发及其投资被视为“关键的优先领域”,因而在国家研究开发经费中,有一半以上最终由企业使用。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的研究开发经费,工业企业使用额分别占71%、72%、63%、59%、67%和55%。从研究开发人员的人均研究开发费用来看,企业技术开发人员的人均研究开发费用超过国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经费。目前,日本研究开发人员的人均研究开发经费,企业为2500万日元,国立试验研究机构为1700万日元,大学为1000万日元,企业居首位。而我国研究开发经费,在三大研究中,长期分配不科学,独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构成中占绝大部分,其中有五分之二以上是被各种各样的人头费、管理费等事业性支出“吃掉”了。据发达国家经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分配的比例一般为1:1.6:4.8。显然,我国研究开发经费分配比例失当,开发投入严重不足。因此,应调整研究开发经费在三大研究中的分配比例,向开发倾斜,向企业倾斜,将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对策二:利用财政补贴刺激和推动企业开发国家急需优先发展的技术项目。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技术项目提供财政补贴,这对企业技术开发有明显的鼓励和推动作用。在60年代,日本政府制订了“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一般项目政府补贴二分之一,环保、节能项目补贴四分之三。80年代日本政府又规定对中小型企业有利于地方产业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三分之一。1982年日本政府提供给中小型企业的补助金达10.7万亿日元。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开发,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委托开发制,即由政府科技厅管辖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将大学或国家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委托给有关企业进行商业化开发。由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拨给一定的委托开发费,由新技术所有者提供设备,开发成功后,在5年内分期归还委托费,但不计利息。新技术首先在接受委托的企业内使用。如开发失败,企业只归还设备,不归还委托开发费用。新技术开发成功的企业投产后,要将年销售额的2—3%交给新技术开发事业团作为手续费,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将其中50%留给自己,其余的50%交给新技术的所有者,提取的年限与专利年限一致。这种委托开发的成功率约占90%。联邦德国对企业技术开发也提供一笔免税的投资补贴,1982年补贴金为2.83亿马克,1985年为4亿马克,1989年增至5.4亿马克。我国目前也有类似的补贴,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贴费,统称科技三项费用。规定企业、事业、高等院校等单位承担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研项目,属于全国性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属于地方安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分配给地方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解决。但这三项费用,不仅总额太少,而且主要是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倾斜的,对企业技术开发从资金上支持不大。因此,建议将我国新产品试制费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独立出来,以上年为基数,将今后三年的额度提前拨付给类似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组织作为启动资金,滚动使用。这个组织可由经委、科委、科协三大系统中关于新技术推广的组织联合组成,并以经委新技术推广站为主。同时,对于完全用于企业技术开发的、新的固定设备资产的投资,适当给予设备购置或生产所需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形式,包括贴息贷款、投资补贴等。
对策三:要把推动企业技术开发作为金融调节经济的一个全局性和战略性基点,促进科技金融联动体系的形成。
利用金融信贷手段,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是推动企业技术开发的强有力和行之有效的手段。在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国产新技术工业化贷款制度”,对引进国外新技术或普及新技术的企业,其所需资金由银行优先贷款。据1987年统计,整个日本在这方面的贷款总额高达110.1万亿日元。为了刺激企业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日本还专门成立开发银行,为企业技术开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其利率长期稳定在6.5%左右。韩国更是采取“倾斜式发展战略”,加快大企业的技术开发。早在1968年,仅“三星”几家大企业集团一次就得到160亿韩元的政府贷款,相当于当时韩国通货量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充分发挥我国银行在企业技术开发中的促进作用已势在必行。首先,要改变银行由于受科技贷款风险大、周期长等因素的顾虑,对科技投入热情不高,科技开发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低(不足1%)的状况,尽快将科技开发贷款从流动资金指标内独立出来,防止银根吃紧对科技开发贷款额度的影响,并通过调整信贷结构,争取“八五”末使科技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达到20%,在总量上保证企业技术开发的贷款需要。其次,合理确定贷款优先顺序、结构和期限。原则上以大规模科技开发推广为纽带,逐步实行以中长期科技贷款为先导,以流动资金贷款为后续,把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有机结合起来;调整技术开发贷款结构,改变以前偏于技术开发周期短的项目贷款的做法,适当增加周期长、技术水平较高的项目贷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产品的开发特点,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贷款期限,增加3—5年的技术开发贷款种类。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开发的项目,即使企业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银行也应尽力发放贷款。
对策四:积极完善以减税为主要特征的间接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税收在企业技术开发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税收以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为特征,因而具有其他经济手段不能代替的独特作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相继以法律形式制定了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的税收制度。如日本政府早在60年代就制定了“关于企业研究经费增额的减税制度”,规定:研究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以往最高水平时,则增加的份额可免征20%的税金。1985年,又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对于中小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免征6%的税金。美国的税收政策也非常重视企业技术开发工作,通过改变所得税率、减税和免税等措施为企业技术开发提供各种津贴和优惠。如“1981年经济复兴税收法”规定:凡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超过前三年的平均值,其增加部分的25%实行税收减免。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缩小与竞争对手在技术领域中的差距,也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费用。比如,韩国于1972年颁布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特别消费税法”等,允许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储备基金,规定企业可在两年内任选一年,从该年的利润中扣除20%或销售额的1%免缴税金,用作技术开发费用。如果两年内技术开发储备金未能使用,企业必须如数补缴税款并追加一定数额的罚款。由于这一奖惩分明的措施的实施,韩国所有产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从1976年的0.39%增加到1988年的1.45%。最近,韩国《经济日报》组织了20家大企业的问卷调查,发现1991年技术开发费达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25%,约占销售额的2.1%。预计1992年将增加28%,支出总额达到57%亿美元。因此,我们要灵活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开发活动。对于新产品免税期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并按照技术先进程度和经济效益大小,合理确定。对老产品则要逐年提高其税率,不断抑制其利润水平。对已列入限制、淘汰的产品,特别是“三废”严重并治理不力的,可实行高税或特别税。对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可将其中一定比例在其所得税中扣除,或是视同上缴。对企业超过规定20%以上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可减征5%所得税;对达不到规定提取数的,可加征5%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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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