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的统计,近3年来挪用公款犯罪占经济罪案的20.3%。分析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绝大部分是为了个人营利而犯罪的,被挪用的公款有的用于经商而长期拖欠;有的公款私借(贷),坐吃利息;有的意欲得到对方的“好处”;有的用于私自购买住宅楼,购买高档家电等。尤其严重的是,有的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的被诈骗而无法收回,直接扰乱了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导致挪用公款犯罪如此严重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从事金融及财会,特别是基层信用社(所)的工作人员,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挪用公款不是装个人“腰包”,只要归还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以致挪用公款没有顾虑。原张家口地区副食品公司财务科武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276690元分四次挪用给某个体户做买卖,并从中分得4300元好处费。案发后,他还认为自己仅仅是违纪,应负失职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管理制度混乱。从已批捕的挪用公款案件看,财务管理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控制,现金管理不严,财务制度混乱,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犯罪...
近几年来,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的统计,近3年来挪用公款犯罪占经济罪案的20.3%。分析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绝大部分是为了个人营利而犯罪的,被挪用的公款有的用于经商而长期拖欠;有的公款私借(贷),坐吃利息;有的意欲得到对方的“好处”;有的用于私自购买住宅楼,购买高档家电等。尤其严重的是,有的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的被诈骗而无法收回,直接扰乱了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导致挪用公款犯罪如此严重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从事金融及财会,特别是基层信用社(所)的工作人员,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挪用公款不是装个人“腰包”,只要归还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以致挪用公款没有顾虑。原张家口地区副食品公司财务科武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276690元分四次挪用给某个体户做买卖,并从中分得4300元好处费。案发后,他还认为自己仅仅是违纪,应负失职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管理制度混乱。从已批捕的挪用公款案件看,财务管理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控制,现金管理不严,财务制度混乱,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的单位经费预算、管理、使用缺乏一套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有的虽然订了制度,但并没有落到实处;有的单位经费使用不公开,导致经费管理失控;有的单位出纳、会计一人兼任,使财务管理缺乏相互制约。如原张家口市某五交化经销部安某在任经理期间,无视现金管理及财务制度的规定,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8038元,采取收回贷款不交会计等手段,私自使用公款或外借他人,使经营严重亏损。
(三)侥幸心理的诱使。侥幸是经济罪犯的共同心理特征,但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尤为突出。凡挪用者起初都想用一段时间,尔后悄悄还上,可结果又常常相反。有的为贩运而挪用公款,因财运不佳,买卖亏本,还款无望。有的是轻信他人的借贷款理由和还款时限,结果借贷人巨款到手逃之夭夭。
(四)对挪用公款犯罪查处不力。有的单位领导缺乏法制观念,把挪用公款犯罪视为个人借款行为,认为不管时间长短,只要归还就行了。有的领导存有严重的单位保护主义,对本单位挪用公款的案子,唯恐“拔出萝卜带出泥”,暴露出自己现金管理上的问题,从而丢了“先进”,动摇了“位子”,于是有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甚者,一些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他们也不是积极协助查处,而是能捂就捂,能拖就拖,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严厉打击。
挪用公款犯罪对社会经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防治,以消除经济犯罪之隐患,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首先,要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自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确定挪用公款罪名以来,在宣传上还不深不细,至今还有很多人不清楚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鉴于此,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是非常必要的。使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财会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掌握经济法知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完善监督机制,树立财政法规的权威性。这是解决挪用公款犯罪的关键。各部门要认真把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金融部门要严格对贷款和转帐现金项目的审查,杜绝人情提款、贷款问题;审计部门对所审单位的用款项目,帐外“小金库”、“白条子”报销等问题,要坚持经常性、突然性的审计监督,不能仅限年终财务大检查上。应当提及的是有关领导要保障财会人员正常行使职责,对那些干涉财会人员行使职责的人,要依照法纪严厉查处。同时,要切实健全并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坚持执法的严肃性。挪用公款罪名的确定,为检察机关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一定要排除任何阻力和干扰,坚决依法查处。对知情不举或设置障碍阻力的有关单位领导,也不能姑息迁就,同样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