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说到底,就是要使大量的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市场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有一系列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财产权利和惩治舞弊的法律、法规。同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还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采用行政手段;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财政部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综合部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财政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要改善财政宏观调节体系,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要积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面向社会各类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参与建立市场机制规则,实现社会平等竞争;要使财政改革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配套进行,推进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等等。改革需要立法,大规模的立法总是伴随着大规模的改革而进行的。在新的形势下,财政立法的任务十分繁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财政立法活动,加快财政立法步伐。
一是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税负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要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保障国有资产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充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力,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改变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规,税率、计税方法和优惠规定不统一的状况,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制,实行统一税率,统一税前列支项目和开支标准,统一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国有企业逐步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按资分利”的办法。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保险税法》,选择时机开征社会保险税,全面推行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二是完善社会服务监督体系。注册会计师制度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已有一定的规模,但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在《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几年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收国际上有益的做法,抓紧制订《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其违约责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特有的作用。
三是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行为合法化,不允许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干预,也不允许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和利益不加保护。要尽快制订《预算法》,改变目前预算管理权责不清、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把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各项财政收入都要依法征收,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和公民履行缴纳财政收入的义务。要制订有关“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规,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和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此外,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还要明确所有者不得对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行为进行非法干预。
四是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与国家宏观调控始终连接在一起。要完善流转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立法,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产品税和营业税相配合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制度。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某些按国家产业政策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可以征收产品税;对非商品经营实行营业税。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避免盲目发展,比例失调。要重新制订《个人所得税法》,缓解个人之间收入分配不公。要选择适当时机,出台《遗产和赠与税法》,对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公民实行征税。要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在进行上述各项财政立法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和法律成果,使我国的财政法律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以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适应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