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财政改革的深入发展,太原市北城区财政系统围绕城市改革的要求,不断扩大城市理财领域,拓宽理财渠道,更新理财方式,从1988年首先在巨轮、鼓楼、三桥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设立财政所的试点工作,到1990年末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工作扩大到了尖草坪、迎新街、敦化坊三个街道办事处,并在其他街道办事处也相应进行了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5个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由1988年的244.3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05.1万元。
一、创建街道财政的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街道经济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劳动力结构的较大变化,街道集体企业经济迅速发展,街道辖区的个体经营者不断涌现,集贸市场不断扩大和繁荣,经济增长很快,国家财政来自街道经济活动区域的收入大大提高。街道已由过去那种单纯的“用财”之地,发展成同时为社会“聚财”、“生财”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这为建立街道财政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城市财政体制,基层财政只设到区一级,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情况,由于管理跨度大,难以摸清具体税源,致使街道企业财务混乱,财政收入跑、冒、滴、漏严重。为扭转这种局面,迫切需要设立财政所。
此外,创建街道财政还是街道办事处职能扩大的需要。街道办事处在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正在由单纯的民政型服务部门变为综合性的经营管理部门,担负民政管理、发展经济、劳动就业、文化娱乐、社会治安、财政税务、市容卫生、计划生育、人民武装和居委会建设等工作。街道办事处承担如此大量的工作,如无相应自主权和一定的财力,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建立街道财政,正是适应街道职能扩大的需要,有利于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地安排辖区内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使其职能得以顺利实现。
二、建立街道财政的基本作法
——因地制宜,制定财政管理体制,划分街道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财政体制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以调动市、区、街道各方理财的积极性。围绕这个中心,北城区确定给街道办事处简政放权,把区级财政的部分收入划给办事处,制定了“核定收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或定额补助)、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一定一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据此,划给街道财政的收入范围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的街道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印花税等;划给街道财政的支出范围是办事处的行政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居委会经费及其他支出等。
——区别情况,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和分成办法。核定收支基数力求科学合理,既考虑街道历年的实际财政收支水平,又考虑到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发展及一些特殊因素。在核定各街道办事处当年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区与各办事处的分成比例和定额补助。对收大于支的街道办事处实行总额分成;对支大于收的街道办事处实行全收全留,定额补助。完成收入任务的办事处,其支出指标可全部执行;完不成收入任务要扣减其当年支出指标,区财政可借给一部分人员经费,下年度扣还。
——严格收支计划管理。只扩权,不管理,必然冲击市、区财力分配,也不利于街道的发展。因此规定街道财政收入的范围、结构、来源及其取得多少收入等都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实行街道财政的支出和街道的职责挂钩。规定街道财政的超收分成资金50%用于发展生产,25%用于群众公益事业和弥补办公经费不足,15%用于集体福利,10%作为奖励基金。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等机动财力不许化为街道的自有资金盲目使用。
——建立街道税务所。街道财政创建后,以财代税或以税代财都不利于分工合作,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税务所。北城区在原有3个财税所的基础上演变为现在的3个街道税务所,并且强调已设税务所的街道办事处,税务所要在办事处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完成收入任务;未设税务所的办事处由税务局派专人组成征收组,在办事处领导下完成收入任务,从而解决了财税不同步、不配套的矛盾,促进了街道财政的巩固和发展。
北城区根据上述办法建立街道财政,成效显著:一是开辟了新财源,增加了财政收入,增强了街道办事处的经济实力,减轻了区财政压力。二是强化了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能,激发了基层理财的积极性。三是强化了财政的监督管理,堵塞了偷漏税,维护了国家利益,严肃了财经纪律。四是促进了街道经济的发展,兴办了公益事业,改变了街道面貌。